鄧小峰交通肇事案
——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6-11-3)
鄧小峰交通肇事案
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9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小峰,男,25歲(1981年10月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張北縣,初中文化,農民,住張北縣大囫圇鎮(zhèn)黑石頭行政村黑石頭山村,暫住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宋莊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同年10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小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鄧小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8月3日7時40分許,被告人鄧小峰駕駛白色華建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京GF1452水泥攪拌車)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濱河路東關路口由東向北轉彎時,適遇李會英(女,50歲,通州區(qū)人)騎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前部將自行車撞倒,造成自行車損壞,李會英死亡。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鄧小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已于訴前自行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小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付慶、孔祥濤等人證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死亡證明,賠償協(xié)議及收據,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小峰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違章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小峰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鄧小峰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鄧小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小峰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六年十一月 三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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