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學禮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6-7-26)
劉學禮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47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學禮,男,37歲(1969年6月2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北京市通州區(qū)西集鎮(zhèn)橋上村344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審。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學禮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學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3月30日19時許,被告人劉學禮駕駛華利面包車(車號京EY4176)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qū)通香路12公里600米處時將同方向在其前方推行三輪車的丁志臣撞出,造成兩車損壞,丁志臣死亡。事故后,被告人劉學禮投案自首。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劉學禮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已自行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學禮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丁洪貴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尸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酒精檢驗報告、技術鑒定書,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賠償協(xié)議,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學禮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學禮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犯罪后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劉學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學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 東
二 00 六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員 蔣 為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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