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亞東尋釁滋事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6-10-19)
季亞東尋釁滋事案
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5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亞東,男,24歲(1982年4月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內蒙古自治區(qū)林西縣,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林西縣石房子鄉(xiāng)大馬金溝村,暫住北京市通州區(qū)永順鎮(zhèn)西馬莊小區(qū)27號樓10單元102室;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亞東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季亞東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10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季亞東伙同李金(已判決)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八里橋市場楓林歌廳唱歌時,李金因瑣事與翟慶榮發(fā)生爭執(zhí),后季亞東、李金在對翟進行毆打的過程中,將歌廳的話筒、茶壺等物損壞。李金結帳時因賠償歌廳損失問題與老板孫玉軍(男,44歲,遼寧省人)發(fā)生矛盾。當日19時許,被告人季亞東與李金帶領數(shù)10人到通州區(qū)八里橋楓林歌廳,對孫玉軍、張海(男,24歲,遼寧省人)進行毆打,后又將二人強行帶至溫榆河高爾夫球場西側河堤處再次進行毆打。經法醫(yī)鑒定,張海的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孫玉軍的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亞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張海、孫玉軍陳述,證人翟慶榮、李俊等人證言,估價鑒定結論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判決書,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亞東無視國法,伙同他人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并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季亞東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季亞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季亞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9日起至2009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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