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56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1-26)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5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向振儒,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教師,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代尤林,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恩施市板橋供銷社下崗職工,住(略)。
上訴人向振儒為與被上訴人代尤林貨款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廖學貴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華忠、劉昌福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朱 華 忠
審 判 員 劉 昌 福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韓 麗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函
恩施市人民法院:
原告代尤林訴被告向振儒貨款糾紛一案,經(jīng)研究決定發(fā)回重審,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供你院重審時參考:
原告代尤林起訴時訴稱:“被告向振儒欠藥材款8260元,經(jīng)多次催收還款3420元,下欠4840元未還”。但在二審時又認可欠藥材款8840元,還款4000元,尚欠4840元。該藥材款總數(shù)到底是多少?被告還款是一次?還是兩次?板橋供銷社時任出納與被告是怎么結(jié)算的均應予以查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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