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185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4-15)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diào) 解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18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尹國璋,男,生于1964年6月19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農(nóng)民,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恩施市沙子地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沙地信用社)。住所地:恩施市沙子地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黃念高,沙地信用社主任。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上訴人尹國璋為與被上訴人沙地信用社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改判。本院于200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廖學(xué)貴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昌福、朱華忠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經(jīng)審理查明:1999年4月7日,上訴人尹國璋在被上訴人沙地信用社處貸款兩筆,共計本金7950元,爾后經(jīng)多次償還,尚欠本金7060元。在沙地信用社催收過程中,上訴人尹國璋表示只欠本金3060元,雙方分歧較大,致沙地信用社訴至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尹國璋償還沙地信用社二筆貸款本金共計7060元,定于2005年11月20日前償還其中4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從2000年2月2日起按9‰計算),2006年11月20日前償還其中306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從2003年12月22日起按9‰計算)。
二、一審案件訴訟費計730元由被上訴人沙地信用社負擔;二審案件訴訟費計730元由上訴人尹國璋負擔。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廖 學(xué) 貴
審 判 員 朱 華 忠
審 判 員 劉 昌 福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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