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01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2-4)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0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官英,男,生于1933年8月15日,漢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利川市外貿(mào)局退休干部,。裕。
委托代理人羅秉陽,利川市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邱希太,利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退休干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銀行利川市支行,住所地:利川市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羅文,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冉貞權(quán),該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陳建萍,湖北圣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上官英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銀行利川市支行財(cái)物返還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紅擔(dān)任審判長,審判員楊緒武、代理審判員李莉參加的合議庭進(jìn)行了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金融志編纂委員會雖是“四行一司”成立的臨時機(jī)構(gòu),但王永祿是編委會的成員之一,其借古錢幣的行為不論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wù)行為,作為上官英來說要求返還,其訴權(quán)是應(yīng)該有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書;
二、指令利川市人民法院進(jìn)行審理。
審 判 長 劉 紅
審 判 員 楊 緒 武
代理審判員 李 莉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龍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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