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2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2-4)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賴明,男,生于1974年8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居民,。裕。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賴家雙,男,生于1961年7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居民,。裕。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翠喜,女,生于1934年11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居民,住址同上。系賴家雙之母。
上訴人賴明為與被上訴人賴家雙、黃翠喜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fù)原狀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2)恩民初字第6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3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紅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緒武、代理審判員李莉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程序違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02)恩民初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劉 紅
審 判 員 楊 緒 武
代理審判員 李 莉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龍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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