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月福涉嫌犯詐騙罪、強奸罪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7-4-20)
被告人石月福涉嫌犯詐騙罪、強奸罪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巫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月福(自報),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文盲,住(略)。因涉嫌犯詐騙罪、強奸罪,2006年10月7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07)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月福犯詐騙罪、強奸罪,于2007年3月13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子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月福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石月福在開縣認識巫溪籍婦女王勝珍后,以傳授“空紙來錢”為由,先后騙取王勝珍拜師等費用10000余元。同年,被告人石月福在傳授王勝珍“空紙來錢”的同時,又以同樣的方法先后騙取巫溪縣后河鄉(xiāng)生基村婦女李發(fā)秀拜師等費用10000余元。同年九月,被告人石月福在云陽縣沙市鎮(zhèn)認識巫溪縣城廂鎮(zhèn)白鵝村婦女吳顯翠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騙取其拜師等費用3400余元。被告人石月福在教王勝珍、吳顯翠“空紙來錢”期間,對二人謊稱“不能和其他的男人在一起睡覺過性生活,只能和自己一起睡覺過性生活,否則,法術就不靈了”等封建迷信手段騙取其信任,并長期對王、吳二人實施奸淫。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發(fā)秀、吳顯翠、王勝珍的陳述,證人胡紹利、張友清、李有樹等人的證言,保證書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月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錢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詐騙罪,同時,被告人石月福還利用封建迷信等欺騙手段奸淫婦女,其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對被告人石月福應當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石月福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無異議,只是詐騙的金額只有19000余元。被告人石月福認為他與王勝珍、吳顯翠發(fā)生性關系,只是騙取錢財?shù)囊环N手段,且是她們同意了的,沒采取暴力手段,其行為不構(gòu)成強奸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石月福在開縣認識巫溪籍婦女王勝珍后,以傳授“空紙來錢”為由,先后騙取王勝珍拜師、畫符等費用10000余元。同年,被告人石月福在傳授王勝珍“空紙來錢”的同時,又以同樣的方法先后騙取巫溪縣后河鄉(xiāng)生基村婦女李發(fā)秀拜師、畫符等費用10000余元。同年九月,被告人石月福在云陽縣沙市鎮(zhèn)認識巫溪縣城廂鎮(zhèn)白鵝村婦女吳顯翠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騙取其拜師、畫符等費用3400余元。
被告人石月福在教王勝珍、吳顯翠“空紙來錢”期間,對二人謊稱不能和其他男人在一起睡覺過性生活,只能和他一起睡覺過性生活,否則,法術就不靈了,并以其師傅的威力會把她們的房子抄垮相威脅等封建迷信手段騙取王勝珍、吳顯翠的信任,對王、吳二人實施奸淫。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石月福供述,2006年2月,我在開縣認識巫溪的王勝珍,以教她“空紙來錢”為由,先后騙取王勝珍拜師、畫符等費用10200元。在傳授王勝珍“空紙來錢”的同時,又以同樣的方法先后騙取李發(fā)秀拜師、畫符等費用10500元(其中收李發(fā)秀的丈夫胡紹利徒弟費1300元)。同年九月,我在云陽縣沙市鎮(zhèn)認識吳顯翠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騙取其拜師、畫符等費用3400余元。我在教王勝珍、吳顯翠“空紙來錢”時,跟她們講,必須跟師傅發(fā)生性關系,才學得會,還說我?guī)煾岛軆,會定根法,可以把房子抄垮。她們不愿意與我發(fā)生性關系,但為了跟我學“空紙來錢”,與我發(fā)生了性關系。王勝珍、吳顯翠與其丈夫發(fā)生性關系,被我發(fā)覺后,就要她們寫保證書,畫符水給她們喝。
2、受害人王勝珍陳述,2006年農(nóng)歷2月,我在開縣認識石月福后,他以教我“空紙來錢”為由,騙取我?guī)煾蒂M、畫符費10300元。從農(nóng)歷2月至農(nóng)歷6月,我一直與石月福發(fā)生性關系,我不愿與他發(fā)生性關系,他就不教我“空紙來錢”,也不退錢。我不學也不行,不然的話,他把師傅叫來,把我家的屋抄了,還要搞得我家破人亡。石月福說農(nóng)歷6月28日謝師當天可以弄二、三萬元錢。他不讓我與丈夫發(fā)生性關系,他知道后,就給我畫符,還要我寫保證書。
3、受害人李發(fā)秀陳述,2006年農(nóng)歷2月,我認識石月福后,他以教我“空紙來錢”為由,騙取我?guī)煾蒂M、畫符費10000余元。
4、受害人吳顯翠陳述,2006年農(nóng)歷7月,我在云陽縣沙市鎮(zhèn)認識石月福,他以教我“空紙來錢”為由,騙取我?guī)煾蒂M、畫符費3400余元。我與石月福認識的第二天,他說跟他學“空紙來錢”還必須跟他發(fā)生性關系,不然就學不會。我不愿與他發(fā)生性關系,他威脅我說,他師傅會把房子搞垮。
5、證人胡紹利證言,我妻子李發(fā)秀從我手中拿10300元拜師等費給石月福。
6、證人張友清證言,石月福以教我妻子“空紙來錢”為由,騙取我們師傅費、畫符費10466元。他還騙我妻子說必須與他過性生活,不然學不會,王勝珍不愿意跟他睡,他就不教了,以前交的師傅錢也不退。他還對我說,王勝珍不與他發(fā)生關系,他會用定根法、隱身法把我住的房子抄垮。從2006年農(nóng)歷6月17日至同月28日,石月福和王勝珍一直在我家同房。
7、證人李友樹證言,石月福以教我妻子“空紙來錢”為由,騙取我們師傅費、畫符費4830元。他還騙我妻子吳顯翠與他發(fā)生性關系,與他同房一個多月。我妻子不愿意與他發(fā)生性關系,他就說學不會,以前交的學費也不退,他師傅可以使法把房子抄垮,我們家是新房子,怕他們抄垮了。他還說必須學會,半途而廢,對家里不順,人要鞅死。
8、保證書,證實李發(fā)秀、王勝珍跟石月福學“空紙來錢”。
被告人石月福辯稱其詐騙的金額只有19000余元,經(jīng)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石月福辯稱他與王勝珍、吳顯翠發(fā)生性關系,只是騙取錢財?shù)囊环N手段,也是她們同意了的,且沒采取暴力手段,認為其行為不構(gòu)成強奸罪,經(jīng)查,被告人石月福系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奸婦女,違背了婦女的意志,符合強奸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其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月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錢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了詐騙罪。同時,被告人石月福還利用封建迷信等欺騙手段奸淫婦女,其行為又構(gòu)成了強奸罪,應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石月福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石月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石月福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湯仲華
審 判 員 李文泉
審 判 員 袁淑婭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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