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通刑初字第00583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7-8-23)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58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小娟,女,41歲(1966年3月1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平輿縣,小學三年級文化,農民,住(略),暫住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07年8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松林,男,37歲(1970年7月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平輿縣,小學五年級文化,農民,住(略),暫住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07年8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5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小娟、李松林犯非法經營罪,于200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馮小娟、李松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06年8月起,被告人馮小娟、李松林在無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張家灣鎮(zhèn)張辛莊村二人經營的“北京市張家灣阿毛電器商店”內,非法購進音像制品并銷售。2007年3月6日,二被告人在該電器店內被抓獲,同時起獲DVD、VCD光盤共計1497張、磁帶236盒。經鑒定,其中的1356張光盤及236盒磁帶為非法出版物、13張光盤為淫穢物品(涉案音像制品已被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小娟、李松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郭先明、付華明、李會會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出版物審查鑒定書,非法出版物上繳收據,工作說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小娟、李松林違反國家規(guī)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小娟、李松林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馮小娟、李松林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小娟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松林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七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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