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通刑初字第00603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7-8-29)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603號
公訴機關(guān)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巍,女,20歲(1987年3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區(qū),大專文化,無業(yè),住(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7年7月12日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區(qū)分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彙?007年8月15日經(jīng)我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qū)彙?br>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5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巍犯盜竊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魏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7年7月8日10時許,被告人魏巍在北京市通州區(qū)誠智恒訊有限公司手機店內(nèi)挑選手機時,趁售貨員不備,將1部諾基亞牌N70ie型手機盜走,價值人民幣2000元,銷贓得款1100余元。后被查獲,贓物已起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曹小飛陳述,證人黃曉燕、楊國梅、畢磊證言,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贓物照片、扣押清單、接報案、到案、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被告人魏巍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巍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民合法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yīng)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鑒于涉案贓物已起獲及本案其他具體情節(jié),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魏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巍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已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發(fā)還被害人曹小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 長 軍
二 0 0 七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員 錢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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