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通刑初字第00565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7-8-20)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56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高義,男,20歲(1987年2月1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睢縣,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劉愛明,北京市京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向明,男,24歲(1982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略);2003年8月因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5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高義、張向明犯盜竊罪,于200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高義及其辯護人劉愛明、被告人張向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06年9、10月份的一天夜間,被告人張高義到其工作的位于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黎辛莊村的北京市朝教印刷廠庫房內(nèi),盜竊華瑞牌PS版80張(價值人民幣800元)。
2、2007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張高義、張向明相互勾結(jié),先后3次到北京市朝教印刷廠庫房內(nèi),盜竊華瑞牌PS版770余張(價值人民幣7700余元)。
2007年5月29日,被告人張高義被抓獲。當日,被告人張向明到通州分局胡各莊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高義、張向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張高義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張高義認罪態(tài)度較好,委托家屬退賠了全部贓款8540元,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有證人鄭虎、楊艷麗、童金軍、閆永才、王剛、馬術榮證言,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被盜物品證明及供銷合同,接報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高義、張向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或結(jié)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均應予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高義、張向明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向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高義認罪態(tài)度較好,委托家屬退賠了全部贓款,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張向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張高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向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08年5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高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繳納)。
三、已扣押作案工具:汽車一輛,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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