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泰知初字第25號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11-12)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7)泰知初字第25號
原告泰安市攝影家協(xié)會,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100號2號樓427房間。
法定代表人陳勇,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偉剛,山東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泰安市泰山機電物資總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靈山大街203號。
法定代表人于洪亮,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泰安市攝影家協(xié)會與被告泰安市泰山機電物資總公司侵犯著作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訴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其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且目的正當,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泰安市攝影家協(xié)會撤回對被告泰安市泰山機電物資總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市攝影家協(xié)會負擔。
審 判 長 徐獻武
審 判 員 尹 波
代理審判員 張立勝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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