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江沖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08-12-2)
陳江沖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84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江沖,男,26歲(1982年3月1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浙江省永嘉縣,初中文化,個體,住(略),暫住(略)。因涉嫌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9月8日被羈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李建新,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8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江沖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江沖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初,被告人陳江沖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3163的貨車通行證(車牌號為京M76530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貨車的車牌號京GUZ820,并將該證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8日17時許,陳江沖駕車經過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劉芳云、張衛(wèi)東證言,鑒定證明,通行證影印件、駕駛證、扣押清單、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證明、戶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江沖予以懲處。
被告人陳江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陳江沖系初犯,無前科,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初,被告人陳江沖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3163的貨車通行證(系京M76530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其貨車車牌號京GUZ820,并將該證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8日17時許,陳江沖駕駛該車經過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劉芳云證言證實,2008年7月21日14時許,其駕駛京M76530號貨車到朝陽區(qū)國貿橋旁時,車內1張編號00003163的貨車通行證被盜。
2、證人張衛(wèi)東證言證實,其是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經理。京GUZ820號貨車掛靠在該公司,車主是陳江沖。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編號為00003163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fā),備案單位為北京市運輸管理局,備案車牌號為京M76530。
4、貨車通行證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的外觀實物特征。
5、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陳江沖被公安機關查獲的情況。
6、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1張已被扣押。
7、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陳江沖的戶籍身份情況。
8、被告人陳江沖供述證實,2008年8月初,其將購買的編號為00003163的貨車通行證(系京M76530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其貨車車牌號京GUZ820,并將該證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8日17時許,其駕駛該車經過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江沖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進行變造,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江沖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本案事實及具體情節(jié),本院認為對陳江沖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依據被告人陳江沖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江沖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09年5月7日止)。
二、已扣押的貨車通行證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人民陪審員 陳 淑 語
人民陪審員 崔 秀 榮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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