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新喜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8-12-2)
馮新喜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84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新喜,男,43歲(1965年6月1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大名縣,初中文化,個體,住(略),暫住(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羈押,同年9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8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新喜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新喜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初,被告人馮新喜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1139的貨車通行證(車牌號為京AC8771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的車牌號京G66104,后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9日21時許,馮新喜雇傭的司機劉廣亮駕車行至京通快速路通州區(qū)西馬莊收費站時,被設卡民警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劉廣亮、劉廣義、姜立秋證言,鑒定證明,通行證復印件、車輛信息、扣押清單、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戶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并認為馮新喜具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馮新喜予以懲處。
被告人馮新喜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馮新喜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初,被告人馮新喜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1139的貨車通行證(系京AC8771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的車牌號京G66104,后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9日21時許,馮新喜雇傭的司機劉廣亮駕車行至京通快速路通州區(qū)西馬莊收費站時,被設卡民警查獲。馮新喜后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劉廣義證言證實,其是北京廣義發(fā)食品有限公司老板。京G66104號貨車掛靠在該公司,車主是樂金軍。
2、證人畢根良、姜立秋證言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2008年7月24日,中國外運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司機畢根良駕駛京AC8771號貨車在朝陽區(qū)一停車場內被搶走1張編號為00001139的貨車通行證。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編號為00001139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fā),備案單位為農委,備案車牌號為京AC8771。
4、貨車通行證復印件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的外觀實物特征。
5、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證實,馮新喜經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到案。
6、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涉案的貨車通行證1張已被扣押。
7、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馮新喜的戶籍身份情況。
8、被告人馮新喜供述證實,2008年8月初,其將購買的編號為00001139的貨車通行證(系京AC8771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的車牌號京G66104,后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9日21時許,其雇傭的司機劉廣亮駕車行至京通快速路通州區(qū)西馬莊收費站時,被設卡民警查獲。馮新喜后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新喜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進行變造,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新喜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新喜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在量刑時酌予采納。綜上,本院依據(jù)被告人馮新喜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新喜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3月9日止)。
二、已扣押的貨車通行證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人民陪審員 陳 淑 語
人民陪審員 崔 秀 榮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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