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平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買賣國家機關印章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8-10-17)
張雪平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買賣國家機關印章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83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雪平,女,37歲(1971年2月1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縣,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于2008年3月13日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6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追訴字(2008)第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雪平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雪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2月至2007年3月間,被告人張雪平與張文旺、張軍帥、李曉曉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永順鎮(zhèn)王家場村其暫住地內(nèi),多次利用電腦、打印機、掃描儀等工具制作機動車行駛證等各類假證件進行販賣,2007年3月21日被通州分局查獲。經(jīng)鑒定在其暫住地內(nèi)起獲的94本機動車行駛證均系偽造。期間,被告人張雪平等人還向他人購買大量假印章進行販賣,經(jīng)鑒定在其暫住地起獲的“北京市公安局張家灣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北京市公安局玉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北京市通州區(qū)地方稅務局”等印章均系偽造。作案工具、贓物已扣押。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證人吉民生、張秀銀、李成燕證言,同案犯張軍帥、張文旺、李曉曉供述,文檢鑒定書,現(xiàn)場檢查筆錄、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接報案、到案、破案經(jīng)過、電話查詢記錄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張雪平犯罪情節(jié)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雪平予以懲處。
被告人張雪平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07年3月間,被告人張雪平與張文旺、張軍帥、李曉曉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永順鎮(zhèn)王家場村其暫住地內(nèi),多次利用電腦、打印機、掃描儀等工具制作機動車行駛證等各類假證件進行販賣,2007年3月21日被通州分局查獲。經(jīng)鑒定在其暫住地內(nèi)起獲的94本機動車行駛證均系偽造。期間,被告人張雪平等人還向他人購買大量假印章進行販賣,經(jīng)鑒定在其暫住地起獲的“北京市公安局張家灣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北京市公安局玉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北京市通州區(qū)地方稅務局”等印章均系偽造。作案工具、贓物已扣押。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張軍帥供述證實,2006年過了正月十五后來的北京,和繼父張文旺一起做假證。開始在通州區(qū)永順鎮(zhèn)王家場租的平房,后來搬到王家場小區(qū)15號樓6單元651室。張文旺是老板,做假證的各種工具、印章、證件空白頁、封皮都是他去買的。賣假證賺的錢也都給他。張軍帥主要負責做假證,李曉曉就干些雜活,接顧客電話,取材料,塑封假證。社會上用的證件幾乎都能做。假公章由張文旺從外面買回來再賣出去。
2、同案犯李曉曉供述證實,其從2006年11月份左右開始參與做假證,一起干的還有張軍帥、文福旺、張雪平。張軍帥是其男友,文福旺也叫張文旺,是張軍帥的繼父,張雪平是張軍帥的母親。文福旺是老板,做假證用的電腦、打印機等工具都是他買的,賣假證得的錢也交給他。張軍帥負責做假證,張雪平接顧客電話,收錢,安排張軍帥干活,李曉曉用塑封機封裝假證,接顧客的電話。賣假證的錢給文福旺,不給李曉曉和張軍帥,文福旺也不給他們發(fā)工資。做的假證有機動車行駛證、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結婚證等等。做假證的地點在王家場15號樓651室,是文福旺租的房子。張軍帥的姑父吉民生給文福旺攬活。除了做假證,還賣假車牌、假印章。假印章在開始干的時候就有很多,有時候做假證要用印章,文福旺就找人去刻。2007年3月21日,張軍帥在樓下和一個要假證的女子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3、證人吉民生證人證實,其從2007年2月份開始辦假證,參與人有文福旺、張雪平、張軍帥、李曉曉。吉民生負責發(fā)辦假證的名片。張軍帥負責做假證,張軍帥再把辦假證的錢給文福旺,張軍帥的女朋友李曉曉干些雜活。辦的假證有機動車行駛本、駕駛證等等。
4、公安機關出具的吉民生辨認筆錄證實,其辨認出文福旺就是制作假證的負責人。
5、證人李成燕證言證實,因為找工作要用身份證,她通過電話聯(lián)系辦假身份證,2007年3月21日23時許,其在龍旺莊車站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6、公安機關出具的文檢鑒定書證實,涉案的“北京市公安局張家灣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北京市公安局玉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北京市通州區(qū)地方稅務局”印章是偽造的。
7、公安機關出具的贓物照片證實,涉案贓物及作案工具的外部形態(tài)特征。
8、公安機關出具的勘驗、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張軍帥暫住地進行搜查并扣押涉案贓物、犯罪工具的情況。
9、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接群眾匿名舉報并將被告人張雪平抓獲的情況。
10、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張雪平的身份戶籍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雪平伙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買賣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且情節(jié)嚴重,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雪平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雪平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本院對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jù)被告人張雪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雪平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雪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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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錢 龍
人民陪審員 張 振 環(huán)
人民陪審員 張 明 志
二〇〇八 年 十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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