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松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08-12-17)
劉松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961號
公訴機關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松,男,29歲(1979年5月3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9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松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玉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松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8年7月26日14時許,被告人劉松駕駛車牌號為京Y63670的輕型貨車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張鳳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垡頭同仁堂制藥廠路口處時,跨黃色中心線超同方向行駛的楊化平駕駛的小型客車時,適有黃世彬駕駛車號為贛JH0210的二輪摩托車,后乘黃慧琴由西向北左轉彎,被告人劉松駕駛的貨車前部撞二輪摩托車右側,摩托車倒地后又與楊化平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三車損壞,黃世彬、黃慧琴當場死亡。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松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黃世彬負次要責任,楊化平、黃慧琴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松打電話報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楊化平、張鳳水、黃文劍、崔淑敏、付銀花、黃世林、呂福鋒、吳秀蘭、袁波、譚庚萍、李劍鋒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松予以懲處。
被告人劉松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26日14時許,被告人劉松駕駛車牌號為京Y63670的輕型貨車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張鳳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垡頭同仁堂制藥廠路口處時,跨黃色中心線超同方向行駛的楊化平駕駛的小型客車時,適有黃世彬駕駛車號為贛JH0210的二輪摩托車,后乘黃慧琴由西向北左轉彎,被告人劉松駕駛的貨車前部撞二輪摩托車右側,摩托車倒地后又與楊化平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三車損壞,黃世彬、黃慧琴當場死亡。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松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黃世彬負次要責任,楊化平、黃慧琴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松打電話報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楊化平證言證實,2008年7月26日14時許,其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通州區(qū)張鳳路垡頭同仁堂制藥廠路口時,有輛同方向行駛的貨車剛從左側黃色中心線西側超過其車時,聽到一聲巨響,一輛摩托車從貨車下滑出,與其車相撞,摩托車上一男一女當場死亡。
2、證人張鳳水證言證實,2008年7月26日14時許,其駕車返回至通州區(qū)張鳳路垡頭同仁堂制藥廠路口時,見到其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道路上躺著兩個人,后該車司機報警。
3、證人黃文劍、黃世林證言分別證實,2008年7月26日14時許,黃慧琴、黃世彬在通州區(qū)張鳳路垡頭同仁堂制藥廠路口與一輛面包車和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二人當場死亡。
4、證人崔淑敏、付銀花證言分別證實,2008年7月26日14時許,其二人乘坐楊化平駕駛的面包車行駛至通州區(qū)張鳳路垡頭同仁堂制藥廠路口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5、證人呂福鋒證言證實,2008年7月26日14時許,其乘坐劉松駕駛的貨車行駛至通州區(qū)張鳳路垡頭同仁堂制藥廠路口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摩托車上一男一女當場死亡。
6、證人袁波、譚庚萍、李劍鋒證言分別證實,2008年7月26日14時許,其三人在通州區(qū)張鳳路垡頭同仁堂制藥廠路口,見到黃世彬騎摩托車帶著黃慧琴由西向北拐彎,此時由南向北行駛的藍色貨車從左側超同方向行駛的銀灰色面包車,后藍色貨車將摩托車撞出,黃世彬、黃慧琴當場死亡,后袁波報警;并證實黃世彬吃飯時喝酒了,黃世彬、黃慧琴都沒有戴頭盔。
7、通州交通支隊出具的稱重單、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實,肇事車輛超載及事故現場情況。
8、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檢驗報告、北京豐臺岳各莊機動車輛檢測場出具的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劉松、證人楊化平、被害人黃慧琴、黃世彬的酒精含量及車輛技術、事故車輛車速情況。
9、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病理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黃世彬、黃慧琴符合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10、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劉松負主要責任,黃世彬負次要責任,楊化平、黃慧琴無責任。
11、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證實,公安機關接報案、破案和被告人劉松到案的情況。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駕駛證查詢單、駕駛證復印件、常住人口查詢單等證實,被告人劉松的身份戶籍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松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松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松在案發(fā)后打電話報警,并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劉松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松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人民陪審員 張 振 環(huán)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徐 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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