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與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09-4-17)
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與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3694號
原告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輕紡服裝服飾園區(qū)武曹路90號。
法定代表人趙繼忠,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鳳剛,男,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閆宗春,男,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行政經(jīng)理,住(略)。
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科學城星火路10號BD01。
法定代表人馮德虎。
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西集鎮(zhèn)任辛莊村。
負責人徐威昂,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芳瑩,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凱,男,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住(略)。
原告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五洲公司)與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服公司)及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愛農(nóng)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旺五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鳳剛、閆宗春,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芳瑩、張凱到庭參加訴訟,中服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旺五洲公司訴稱:2006年5月7日,旺五洲公司與北京分公司簽訂合同書,約定旺五洲公司為北京分公司安裝空調(diào)、移機及修理等工程。此后,旺五洲公司又為北京分公司進行維修大修氣泵等工程。旺五洲公司認真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但北京分公司未按約定支付空調(diào)工程款及維修費。2008年5月18日,旺五洲公司與北京分公司進行對賬,并簽署未結帳清單,但北京分公司至今未給付欠款。故旺五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中服公司及北京分公司支付欠款35 804元;2、中服公司及北京分公司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4682.54元;3、訴訟費用由中服公司及北京分公司承擔。
中服公司未答辯。
北京分公司辯稱:旺五洲公司所訴與事實不盡相符,經(jīng)計算,僅需支付旺五洲公司14 175元;旺五洲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沒有合同依據(jù)。綜上,請求駁回旺五洲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起,旺五洲公司與北京分公司建立承攬關系,旺五洲公司為北京分公司廠內(nèi)空調(diào)進行安裝、移機、維修。2007年4月11日,旺五洲公司(乙方)與北京分公司(原名稱為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制衣分公司,后變更為現(xiàn)名稱,甲方)簽訂《合同書》,約定:由乙方對甲方廠內(nèi)空調(diào)進行安裝、移機、修理,完成甲方交待事宜;由乙方全權負責所需材料,并承擔人工及稅費。以實際支出為準,但須經(jīng)甲方代表核實認可;甲方驗收后,6個月內(nèi)付清此項工程的全部款項。合同簽訂后,旺五洲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北京分公司未按約定支付相關費用。2008年5月20日,旺五洲公司與北京分公司簽訂未結帳清單,確認北京分公司欠氣泵維修費、空調(diào)安裝維修費共計35 804元。此后,北京分公司未支付欠款。在法院審理中,北京分公司對未結帳清單上加蓋的“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其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
另查:北京分公司系中服公司所屬分公司,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
上述事實,有旺五洲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合同書、未結帳清單及本院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中服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北京分公司與旺五洲公司簽訂合同書及未結帳清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北京分公司對未結帳清單上加蓋的北京分公司公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其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故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旺五洲公司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但北京分公司未支付安裝、維修費用,故北京分公司應承擔繼續(xù)給付之責。由于北京分公司系中服公司所屬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故其在經(jīng)營活動中的民事責任應由中服公司承擔。旺五洲公司與北京分公司于2007年4月11日簽訂合同書,而空調(diào)安裝、維修發(fā)生在簽訂合同之前,該合同書亦未對維修氣泵事項進行約定,故旺五洲公司依據(jù)該合同要求北京分公司及中服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F(xiàn)旺五洲公司要求中服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給付欠款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給付原告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安裝、維修費共計三萬五千八百零四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執(zhí)行清;
二、駁回原告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百零六元,由原告北京旺五洲工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五十八元(已交納);由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三百四十八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王 愛 農(nóng)
二ΟΟ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張 可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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