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金軍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08-12-2)
樂金軍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83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樂金軍,男,36歲(1972年9月2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息縣,小學文化,個體,住(略),暫住(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9月6日被羈押,同年9月1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吳將,北京市貝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8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樂金軍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樂金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樂金軍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6515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V1027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的車牌號京G32643,并將涂改后的通行證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6日12時許,樂金軍駕駛貨車經(jīng)過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治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朱玉榮、胡衛(wèi)國證言,鑒定證明,通行證、辨認筆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jīng)過、工作說明、戶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樂金軍予以懲處。
被告人樂金軍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樂金軍系初犯,無前科,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樂金軍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6515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V1027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的車牌號京G32643,并將涂改后的通行證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6日12時許,樂金軍駕駛貨車經(jīng)過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白廟治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胡衛(wèi)國證言證實,2008年7月底的一天,其將京GV1027號貨車停在朝陽區(qū)將臺洼村的路邊休息時,車內1張編號為00006515的貨車通行證被盜。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編號為00006515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fā),備案單位為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經(jīng)濟發(fā)展處,備案車牌號為京GV1027。
3、貨車通行證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的外觀實物特征。
4、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樂金軍被公安機關查獲的情況。
5、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涉案的貨車通行證1張已被扣押。
6、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樂金軍的戶籍身份情況。
7、被告人樂金軍供述證實,2008年8月中旬,其將購買的編號為00006515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V1027號貨車被盜證件)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的車牌號京G32643,并將涂改后的通行證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6日12時許,其駕駛貨車經(jīng)過通州區(qū)白廟治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樂金軍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進行變造,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樂金軍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jù)本案事實及具體情節(jié),本院認為對樂金軍不宜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依據(jù)被告人樂金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樂金軍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5月5日止)。
二、已扣押的貨車通行證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人民陪審員 陳 淑 語
人民陪審員 崔 秀 榮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