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與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09-5-15)
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與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4422號
原告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西集鎮(zhèn)郎府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寶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單國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務部職員,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超,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市府路府苑小區(qū)南側。
法定代表人張增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永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輝,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住(略)。
原告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單國君、董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孫永平、彭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在承建中法燕達醫(yī)院B樓、D樓后續(xù)工程時,租用原告大模板,雙方于2007年12月19日簽訂了建筑模板租賃合同。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期間,共產生模板租金236 631.30元、配件遲延租金101 435.60元、維修賠償款23 992.20元、未退賠償款150 864.50元,被告已付定金50 000元,下欠462 923.74元。同時按合同約定,被告應付違約金946.52元。對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租金、配件遲延租金、維修、未退賠償款及違約金共計463 870.2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所依據(jù)2007年12月19日的合同中,被告并不是承租人而只是保證人。該合同當中承租人的位置是缺失的,該合同只有出租人乙方簽章而沒有承租人,因此合同沒有成立。在主合同沒有成立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不成立。被告事實上也沒有從原告處租用起訴書中陳述的租賃物。因此,被告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筑模板租賃合同》,約定被告租賃原告大模板及角模、異型角模等建筑施工物資用于中法燕達醫(yī)院B樓、D樓工地,合同對租賃物的名稱、日租金及起租天數(shù)進行了約定。合同同時約定,以雙方材料主管人員簽字的提、退租貨物單據(jù)的期間為實際承租的時間;租賃物使用期限最低為110天(不足110天的,按110天計算租金,超過110天按實際天數(shù)計租)。合同生效后,承租人應及時提供建筑和結構復印圖紙各一套,雙方確定正式技術方案無誤后,出租人按照圖紙組織生產,如因承租人原因,不能及時確定正式技術方案,出租人發(fā)送租賃物時間相應順延;開始發(fā)送租賃物的時間為2007年12月27日。承租人須提前五天書面通知出租人按合同的約定時間發(fā)貨,否則出租人可中止發(fā)貨;租賃物應配套退還,如租賃物退還后,附件在壹周內未退還,從此時起按合同附件規(guī)定的模板附件計租標準開始計租。承租方指定的本合同產品收貨人為劉彥君、張云華或其中一人簽字的收發(fā)貨單是雙方結算的依據(jù)。租金支付,以雙方材料主管人員簽字的提、退租賃物的單據(jù)及出租人每月結算單據(jù),為結算依據(jù)。租金支付方式為每月對帳,退板前付至租金總金額的50%。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后應返還全部的租賃物,余款及相關費用在退板三個月內結清;承租人在使用期間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退還時,應由雙方材料主管人員一起檢查驗收,如有損壞、報廢、丟失等,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規(guī)定解決。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租金及維修費,逾期拖欠,每日交納租金總金額萬分之四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租金總金額的千分之四;合同期滿承租人拒絕返還租賃物,除應支付租期內的租金外,還應雙倍賠償合同附件二的租賃物原價值的價款;承租人在支付總金額50%的租金后開始退還租賃物,否則出租人拒收租賃物,照常計租。此外,合同約定了大模板及附件維修賠償標準及大模板及附件原值表。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最后一次退還租賃物時間為2008年9月21日。截止2009年2月8日,共產生租金236 389.31元、配件遲延租金101 435.69元、維修賠償23 992.25元、未退物品賠償款150 864.50元。被告共給付原告50 000元,尚欠原告租金186 389.31元、配件遲延租金101 435.69元、維修賠償23 992.25元、未退物品賠償款150 864.50元至今未付。
另查,被告承建中法燕達醫(yī)院B樓、D樓工程期間,四川神宇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作為承租人與原告于2007年10月29日簽訂《建筑模板租賃合同》,約定勞務公司租賃模板公司大模板及角模等建筑施工物資亦用于中法燕達醫(yī)院B樓、D樓工地,該合同租賃物與本案涉及租賃物部分混合用于同一工程,退還租賃物時亦有混合進行。
上述事實,有建筑模板租賃合同、提貨單、退貨單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自愿建立的租賃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原告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理應及時給付合同款項,其拖欠至今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xù)給付之責,F(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租金186 631.30元、配件遲延租金101 435.60元、維修賠償23 992.20元、未退物品賠償款150 864.50元,合計462 923.7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租金186 389.31元、配件遲延租金 101 435.60元、維修賠償23 992.20元、未退物品賠償款150 864.50元,合計462 681.6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46.52元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租金十八萬六千三百八十九元三角一分、配件遲延租金十萬零一千四百三十五元六角、維修賠償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二元二角、未退物品賠償款十五萬零八百六十四元五角,合計四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一元六角一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二、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違約金九百四十六元五角二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三、駁回原告北京東方奧鑫模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千一百二十九元,由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訴訟保全費二千八百七十元,由被告宿遷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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