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民與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9-6-17)
謝民與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8250號
原告謝民,男,漢族,1964年8月7日生,北京市漷縣福字采暖爐具廠業(yè)主,住(略)。
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西集鎮(zhèn)任辛莊村。
負責人徐威昂,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長霖,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白存林,男,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住(略)。
原告謝民與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民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曹長霖、白存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民訴稱: 我與被告于2007年11月14日簽訂廠內鍋爐舊煙囪的拆除及新煙囪維修及制作協議,合同總金額為14 000元。合同簽訂后,我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拖欠我加工費9800元至今未付。我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我加工費98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我方不同意原告謝民的訴訟請求。對于雙方訂立合同及前期支付的30%的工程款的事實我方認可。雙方對煙囪沒有進行驗收,且后期使用期間煙囪質量有問題。我方后來找了其他人員進行了修理并產生費用。
經審理查明: 2007年11月14日,北京市漷縣福字采暖爐具廠(個體工商戶,業(yè)主為原告謝民)與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告謝民為被告進行廠內鍋爐舊煙囪的拆除及新煙囪的制作及安裝,合同總金額為14 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給付原告謝民加工費4200元。2007年12月22日,被告設備科長郭全富為原告謝民出具證明,確認原告謝民已經按協議要求如期完成廠內鍋爐舊煙囪拆除,新煙囪制作及安裝,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因余款原告謝民催要未果,訴至法院。上述事實,有原告謝民向本院提交的協議書、證明及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謝民與被告自愿建立的承攬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合同簽訂后,原告謝民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理應及時給付加工費,其拖欠原告謝民加工費9800元至今未付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xù)給付之責,F原告謝民要求被告給付加工費980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給付原告謝民加工費九千八百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被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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