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宏禹新建材供應站與北京慶通蔬菜合作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9-10-22)
北京市宏禹新建材供應站與北京慶通蔬菜合作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4752號
原告北京市宏禹新建材供應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鎮(zhèn)小街村南。
投資人孔貴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華,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宏禹新建材供應站業(yè)務經(jīng)理,住北京市通州區(qū)玉帶河大街甲52號樓122號。
委托代理人郭曉霞,女,1961年5月2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宏禹新建材供應站業(yè)務經(jīng)理,住北京市通州區(qū)玉帶河大街甲52號122號。
被告北京慶通蔬菜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張家灣鎮(zhèn)棗林莊村委會東1000米。
法定代表人張慶來,社長。
委托代理人張平安,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通州區(qū)張家灣鎮(zhèn)棗林莊村農(nóng)民,住該村。
委托代理人張國輝,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通州區(qū)張家灣鎮(zhèn)棗林莊村農(nóng)民,住該村。
原告北京市宏禹新建材供應站(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慶通蔬菜合作社(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建華、郭曉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平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購買焊接鋼管5000支,焊管厚度2.5mm,承諾貨到付款。經(jīng)協(xié)商價格定為26.50元/支,并承擔0.3元/支的運費。2009年4月3日,原告按要求將貨物送到,并帶有質量證明書、合格證,被告當場驗收合格后卸貨,由于卸貨時間及清點數(shù)量到很晚,被告稱會計下班,需第二天再結款。次日,被告通知原告貨物質量符合要求并要求再送13
020支,質量、厚度及價格不變,并繼續(xù)承諾貨到齊后,一次性結清貨款。原告再次組織貨源,2009年4月15日將貨物送齊,貨款及運費總計482
936元。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拖欠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起訴要求:1、被告立即給付欠款482
936元;2、被告支付自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9月18日違約金75
338.02元;3、被告支付自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9月18日的全部貨款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4、被告支付自2009年9月19日至全部欠款結清之前每天482.936元的違約金及全部貨款利息;5、被告負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承認向原告購買焊接鋼管這一事實。因被告方向原告出具欠條的人員對焊接鋼管不懂,故被告現(xiàn)只同意給付原告貨款46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4月,被告向原告購買型號4分焊接鋼管18
020根,要求厚度2.5mm。2009年4月15日,原告將被告所購焊接鋼管全部交付給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慶通蔬菜合作社收到郭曉霞2.5厚4分焊管18
020根,單價26.50,合計477 530元,三次運費5406元,總計482
936元。應于2009年4月15日全部結清,否則按所欠款數(shù)額自欠款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付違約金”。此款,被告至今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收條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建立的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理應及時給付全部貨款,拖欠至今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482
936元并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合理,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慶通蔬菜合作社給付原告北京市宏禹新建材供應站貨款四十八萬二千九百三十六元及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四十八萬二千九百三十六元的每日千分之一標準計算的違約金(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為七萬五千三百三十八元零二分),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北京市宏禹新建材供應站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千六百九十一元,由被告北京慶通蔬菜合作社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員 李 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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