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旦娃盜伐林木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14)
王旦娃盜伐林木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97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旦娃,又名王本輝,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旦娃犯盜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旦娃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王旦娃竄至濟源市邵原鎮(zhèn)黃楝樹村桐油溝林坡分四次盜伐該村集體所有的林木,共盜伐218棵樹,共計13
300余斤,出售得贓款2 300元。經(jīng)林業(yè)工程師鑒定,被告人王旦娃所盜伐林木的立木材積合計為3.8 787立方米。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旦娃于2010年10月12日主動到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黃楝樹村委出具的報案材料和證明,證人翟XX、秦XX、侯XX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現(xiàn)場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濟源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證明,鑒定結(jié)論,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旦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濟源市邵原鎮(zhèn)黃楝樹村集體所有的林木,共盜伐林木達3.8
787立方米,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了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旦娃在案發(fā)后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旦娃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 2 000元(已繳納1 2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范紅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琚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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