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進平購買假幣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24)
孔進平購買假幣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63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孔進平,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
辯護人歐勝宏,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孔進平犯購買假幣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科研、黃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孔進平及其辯護人歐勝宏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9年3月份,被告人孔進平通過騰訊聊天工具QQ與劉飛(化名李雨,另案處理)相識后,劉飛主動找孔進平并向孔介紹稱其出售的假幣可以在市場上流通。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孔進平與孫立明(另案處理)、劉飛、國字(同音,身份不明)三人竄至鄭州市人民公園附近的“兩岸咖啡廳”內(nèi)進行交易。孫立明等人事先準備好皮箱,裝滿用50元人民幣的復印件和白紙偽裝成的“假幣”,后被告人孔進平用60
000元人民幣,以1:4的兌換比例購買了此箱“假幣”。綜上,被告人孔進平購買“假幣”的總面額為240 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孔進平于2010年3月30日和9月1日自動到濟源市公安局濟水分局刑偵支隊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另被告人孔進平于同年5月17日到該支隊舉報同案人使用的QQ號碼,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于同年5月26日將孫立明、劉飛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孔進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孫XX、劉X、盧XX的證言,濟源市公安局濟水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進平明知是假幣而予以購買,價值 240
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購買假幣罪。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進平在購買假幣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孔進平在案發(fā)后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案發(fā)后積極提供線索,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孔進平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60 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范紅海
人民陪審員 陳娟娟
人民陪審員 王 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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