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私分國有資產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0-12-21)
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私分國有資產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源刑初字17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魯予,男, 1957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貪污犯罪,2010年8月25日被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燕京,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耀華,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貪污犯罪,2010年8月25日被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四喜,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貪污犯罪,2010年8月25日被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柴偉東,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0)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犯私分國有資產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魯予及其辯護人宋燕京、被告人吳耀華及其辯護人田改香、被告人張四喜及其辯護人柴衛(wèi)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2006年6月自漯河市煙草公司卷煙物流配送中心成立至2010年6月,被告人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作為漯河市煙草公司卷煙物流配送中心經理、副經理違反國家規(guī)定和漯河市煙草專賣局的規(guī)定,在其已經實行年薪制的情況下,以單位名義先后多次從該單位領取加班費、值班費、獎金共計184297元據為己有(其中賈魯予領取75079元,吳耀華領取62472元,張四喜領取46746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將上述違法所得全部退還。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的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賈魯予對起訴指控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賈魯予私分的國有資產數額不大,其本人的違法所得應為42569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
被告人吳耀華對起訴指控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耀華對市煙草公司實行年薪制的規(guī)定不知情,對值班費、加班費、獎金如何發(fā)放不具決策權。加班費不應計算為非法所得。其本人的違法所得應為40763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張四喜對起訴指控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四喜對市煙草公司實行年薪制的規(guī)定不知情,對值班費、加班費、獎金如何發(fā)放不具決策權。加班費不應計算為非法所得。案發(fā)后被告人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7年元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作為漯河市煙草公司卷煙物流配送中心經理、副經理違反國家規(guī)定和漯河市煙草專賣局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先后多次從該單位領取值班費、獎金共計143296元據為己有(其中賈魯予領取57728元,吳耀華領取47631元,張四喜領取37937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將上述違法所得全部退還。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刑事案件立案決定書、身份證明、市煙草公司文件、證明、市卷煙物流配送中心財務記錄、扣押物品清單、效益工資發(fā)放表等書證,證明三名被告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私分的國有資金數額及退賠情況。
2、證人毛XX的證言。其證實三名被告人自2007年后領取年薪。
3、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鑒定書。
4、被告人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的供述及辯解。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魯予、吳耀華、張四喜身為國有企業(yè)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賈魯予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非法所得數額及免于刑事處罰的建議,本院不予采納,其他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吳耀華、張四喜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分別關于二人對值班費、加班費、獎金如何發(fā)放不具決策權,加班費不應計算為非法所得,案發(fā)后被告人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三被告人積極退賠贓款,認罪態(tài)度好,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魯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單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耀華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免于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張四喜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免于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長 李友峰
審 判 員 喬清霞
審 判 員 陳 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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