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超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0-12-1)
趙超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通刑初字第20號
公訴機關通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超,男,通許縣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0月16日被通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同年10月30日被通許縣公安局逮捕,F(xiàn)押通許縣看守所。
通許縣人民檢察院以豫汴通檢刑訴(2010)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趙超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0月15日19時許,被告人趙超駕駛豫BYP889號普通貨車沿通許縣北開發(fā)區(qū)西段由西向東行駛至22號電線桿處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張孝善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張孝善及乘員秦愛榮、張奧林受傷,張孝善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趙超負事故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趙超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法醫(yī)鑒定結論、事故認定書、民事賠償調解協(xié)議書等相關書證在案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超違反交通安全法,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導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實清楚,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其親屬能積極賠償被害家人的損失,并已取得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6日 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陶思莊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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