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杰訴崔秋生債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2010-12-27)
鄭杰訴崔秋生債權糾紛一案
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湛民初字第1102號
原告鄭杰,男,1987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喜林,河南倚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秋生,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緱軒初,河南炳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杰與被告崔秋生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喜林和被告崔秋生的委托代理人緱軒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鄭杰訴稱,2008年4月29日,被告崔秋生以為原告找工作為名,在原告姑父戴燕明家里拿走原告現(xiàn)金20000元,承諾如不能為原告找到正式工作,20000元現(xiàn)金全部退還,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條。后被告崔秋生未為原告找到工作,以種種理由推脫不退還原告的20000元,F(xiàn)請求判令被告崔秋生退還原告20000元。
被告崔秋生辯稱,2008年4月29日,一個叫王xx的人給了被告20000元錢,希望被告為一個叫鄭杰的人找工作。被告收到錢后,向王xx出具了收條。2009年4月20日,王xx向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被告。2009年7月9日,就王xx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接受法官詢問時,王xx明確告知其起訴被告的90000元包括原告鄭杰的20000元。被告對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將該案發(fā)回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重審。被告認為,應當在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后,看判決結(jié)果是否包括本案的20000元,如果不包括這20000元,被告愿意償還原告的20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4月29日,經(jīng)王xx介紹,在平頂山市光明路原化肥廠家屬院原告鄭杰的姑父戴燕明家中,被告崔秋生收取原告鄭杰20000元,并向原告鄭杰出具了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鄭杰現(xiàn)金貳萬元正(20000),收款人:崔秋生
08年4月29號”。被告崔秋生承諾以這20000元為原告鄭杰找到正式工作;如找不到工作,退還原告鄭杰20000元。后崔秋生并未為原告鄭杰找到工作,也未退還原告鄭杰2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條和證人王xx、戴燕明的證人證言在卷證實。上述證據(jù)具有證明效力,能夠認定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崔秋生以為原告鄭杰找工作為名,收取原告鄭杰20000元。在未為原告找到工作的情況下,被告崔秋生應履行自己的承諾,退還原告現(xiàn)金20000元。被告崔秋生辯稱王xx訴崔秋生一案中可能包括本案訴爭的2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收條已載明,這20000元是收取原告鄭杰的,故本院對被告崔秋生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秋生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鄭杰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崔秋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威
審 判 員 岳華鋒
審 判 員 甄松淼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碧博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