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同道與被告趙守合、侯慧萍、趙連合、趙愛蓮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6)
原告張同道與被告趙守合、侯慧萍、趙連合、趙愛蓮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濟民一初字第1959號
原告張同道,男,1931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陽興,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牛思光,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趙守合,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趙慶中,系趙守合兒子。
委托代理人王勝利,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慧萍,女,成年。
被告趙連合,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侯應起,河南賢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愛蓮,女,成年。
原告張同道與被告趙守合、侯慧萍、趙連合、趙愛蓮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向四被告分別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等法律文書。2009年9月22日依法由審判員田家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5月18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同道的委托代理人劉陽興、牛思光,被告趙守合及委托代理人趙慶中、王勝利,被告趙連合的委托代理人侯應起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慧萍、趙愛蓮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同道訴稱,2003年5月18日,其與四被告的父親趙世珉簽訂一份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四被告之父趙世珉將房產(位于文昌路東側東街二隊綜合樓以南、李德亮家以西、張慶朝家以北門面房四間四層樓房)出售給其,價款48萬元,且簽訂協(xié)議時房錢兩清。2005年元月,趙世珉死亡,其多次準備裝修該房,但被告趙守合多次阻攔,給其造成極大損失。其多次與被告趙守合協(xié)商未果。請求確認文昌路東側東街二隊綜合樓以南、李德亮家以西、張慶朝家以北門面房四間四層樓房歸其所有;判令趙守合停止阻攔對該房產進行裝修的侵權行為。
被告趙守合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其父親并未出售該房,只是委托原告建房,其父親在世時,一直堅持把該房要回來。
被告趙連合辯稱,其未經(jīng)手房屋買賣一事,也不清楚情況。
被告侯慧萍、趙愛蓮未答辯。
原告張同道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1份;
2、土地使用證1份;
3、建設工程許可證1份;
以上證據(jù)證明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四被告父親趙世珉合法建造,并擁有合法所有權;
4、2003年5月18日,其與趙世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1份,主要內容為:一、乙方(原告)交給甲方(趙世珉)房屋轉讓款人民幣肆拾捌萬元整,每間拾貳萬元。二、甲方收到乙方轉讓款后,甲方的房產所有權即全部歸乙方永久所有。三、若一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切損失。以上協(xié)議經(jīng)雙方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簽字即日,房錢兩清,不找后帳。證明四被告之父趙世珉已將訴爭房屋出售,且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房款兩清;
5、2005年7月8日被告侯慧萍的丈夫趙振合出具的證明1份,主要內容為:其父親趙世珉原在文昌路東側有四間四層在建門面房(主體已建成),其父親生前已將該房產以四十八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東街二隊張同道所有,雙方簽訂有轉讓協(xié)議,并已房款兩清。該房產是其父親個人財產,不是家庭共有財產;
2008年8月16日被告趙愛蓮出具的證明1份,主要內容為:其父親趙世珉原在文昌路東側有四間四層門面房。其父親生前已經(jīng)以4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東街張同道所有,雙方簽定有轉讓協(xié)議。該房產是其父親個人財產,不是家庭共有財產;
2009年7月12日被告趙連合出具的證明1份,主要內容為:其父親趙世珉生前已將濟源市文昌路上的四間四層房產,以四十八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同道所有,房款已兩清;
以上證據(jù)證明訴爭房屋系四被告父親趙世珉所有,已出售給原告,且已履行完畢。
對上述證據(jù)質證后,被告趙守合對證據(jù)1、2、3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土地使用證已被公告作廢,并重新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有異議,并申請對該協(xié)議書中“趙世珉”的簽字進行鑒定;對證據(jù)5稱不清楚是否本人所寫。
被告趙連合對證據(jù)1、2、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4真實性不清楚,稱該訴爭房產未辦理房產證,轉讓有瑕疵,不知道是否取得共有人同意,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房款兩清;對證據(jù)5中其本人出具的證明無異議,但認為其是聽說的情況,不能證明原告主張,對趙愛蓮、趙振合出具的證明不清楚。
被告趙守合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2002年9月18日其父親趙世珉與原告之間的委托書1份,該證據(jù)復制于濟源市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主要內容為其父親趙世珉委托原告建房,不變更房權,房權仍歸委托人所有。證明本案訴爭房屋仍歸趙世珉及其子女所有;
2、2004年8月5日趙世珉寫給濟源市各大機關的信件稿1份;
3、2004年10月1日趙世珉寫給其兒子趙振合的信件稿(復印件)1份,
證據(jù)2、3證明趙世珉無賣房意思表示;
4、2009年9月21日,其代理律師對牛東紅、翟保全的調查筆錄各1份,證明訴爭房屋產權不清、房屋系原告所建、土地所有權歸趙世珉;
5、2009年11月29日《濟源日報》刊登的公告、土地使用證各1份,稱趙世珉發(fā)現(xiàn)原土地使用證丟失,在報紙公告作廢,后又補辦新證書。證明宅基地使用權歸趙世珉。
對上述證據(jù)質證后,原告對證據(jù)5中的土地使用證無異議,對證據(jù)1稱不清楚,該證據(jù)上面的時間為2002年9月18日,而其與趙世珉簽訂房產買賣協(xié)議時間為2003年5月,不能否定其與趙世珉之間的買賣合同;對證據(jù)2有異議,該信件內容多處改動,不清楚“趙世珉”的簽字是否本人所寫,即使該信件為真,只能說明趙世珉反悔了;對證據(jù)3因系復印件,應不予采信;對證據(jù)4認為證人未到庭,應不予采信;不清楚證據(jù)5中的公告是否趙世珉本人意思表示,且該公告不能證明趙世珉未出賣房屋。
被告趙連合對被告趙守合提供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趙連合、趙愛蓮、侯慧萍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依被告趙守合申請,本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中“趙世珉”的簽字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不能確定2003年5月18日《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上的“趙世珉”簽名與蓋有“中國共產黨新鄉(xiāng)地區(qū)直屬機關委員會”印章的樣本中1985年9月10日“本人意見”欄內的“趙世珉”簽名是或者不是同一人所寫。
經(jīng)質證,原、被告對該鑒定結論均無異議。
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被告趙守合、趙連合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被告趙連合稱不清楚,被告趙守合有異議,并申請對該協(xié)議書中“趙世珉”的簽字進行鑒定,但鑒定結論為不能確定是或者不是同一人所寫,這樣被告的舉證責任并未完成,也就是未提供足夠證據(jù)足以推翻該證據(jù),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5,被告趙守合稱不清楚,被告趙連合對其出具的證明真實性無異議,對其余兩份證明不清楚,經(jīng)本院審查,該證據(jù)可以與被告趙守合提供的證據(jù)2相互印證,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張同道、被告趙連合對被告趙守合提供的證據(jù)5中土地使用證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對被告趙守合提供的證據(jù)1、2、4、及證據(jù)5中的公告有異議,但被告趙連合無異議,經(jīng)本院審查,該證據(jù)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對被告趙守合提供的證據(jù)3有異議,被告趙守合未提供原件核對,不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認定。
原、被告對本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鑒定中心所做的鑒定結論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jù)原、被告訴辯意見及以上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1年,濟源市人民政府在對文昌路進行改造時,將趙世珉原來居住的房屋拆除,并為其劃撥一處宅基地,位于文昌路東側東街二組綜合樓以南、李德亮家以西、張慶朝家以北。趙世珉先后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2002年9月18日,趙世珉委托原告為其有償建房,約定:房子建筑造價每平方米400元,超過部分由受委托人自理;房子建成驗收后,委托人一次性給付受委托人委托費20000元;不變更房權,房權仍歸委托人所有。后該房由原告組織建設,至2002年冬天主體結構工程結束。
2003年5月18日,趙世珉與原告簽訂《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原告)交給甲方(趙世珉)房屋轉讓款人民幣48萬元整,每間12萬元;甲方收到乙方轉讓款后,甲方的房產所有權即全部歸乙方永久所有;若一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切損失。以上協(xié)議經(jīng)雙方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簽字即日,房錢兩清,不找后帳。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支付趙世珉購房款48萬元。趙世珉將其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原告。2004年,趙世珉以其簽協(xié)議時是在病重期間、不清楚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內容為由,想要廢除其與原告簽訂的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期間,趙世珉以其國有土地使用證遺失為由,于2004年11月29日公告聲明作廢原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在公告后,重新補辦國有土地使用證。2005年元月,趙世珉死亡。
趙世珉的妻子先前已死亡。趙世珉的子女有趙守合、趙振合、趙連合、趙愛蓮。其中趙振合已死亡,其妻子為侯慧萍。審理中,原告同意另案主張要求趙守合停止阻攔對該房產進行裝修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趙守合對原告提供的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上“趙世珉”的簽名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但鑒定結論為不能確定是或者不是同一人所寫,這樣被告的舉證責任并未完成,也就是未提供足夠證據(jù)足以推翻該證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是原告張同道與趙世珉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對該協(xié)議書予以確認。原告已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購房款,故原告要求確認該房產歸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守合辯稱趙世珉并未出售該房,只是委托原告建房,并2002年9月18日其父親趙世珉與原告之間的委托書證實,但從日期來看,該委托書在房產買賣合同之前,不能推翻房產買賣合同,且趙連合、趙振合、趙愛蓮均認可趙世珉出售房產的事實,故對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濟源市文昌路東側東街二隊綜合樓以南、李德亮家以西、張慶朝家以北門面房四間四層樓房歸原告張同道所有。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鑒定費1500元(被告趙守合已預交),由被告趙守合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 家 愷
審 判 員 劉 雪 峰
代理審判員 晉 巧 霞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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