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同民初字第37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2011-6-8)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同民初字第37號
原告崔君波,女,漢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建業(yè)社區(qū)11組66號,現(xiàn)住廈門市思明區(qū)湖濱六里97號102室。
被告高美金,男,漢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廈門市同安區(qū)蓮花鎮(zhèn)軍營村軍營39號。
原告崔君波與被告高美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君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美金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君波訴稱,2007年12月18日,被告高美金因生意需要在其住處向其借款人民幣2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一分計算,承諾2008年底前還清。嗣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高美金至今未還款,F(xiàn)請求判令:1、被告高美金償還欠款人民幣20000元并按約定償還逾期還款利息,利息從2007年12月18日起按年息一分計算到本案判決生效日止。利息從2007年12月18日暫計至2010年12月17日為人民幣8000元,以上合計28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高美金未提出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2月18日,被告高美金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崔君波借款人民幣20000元,約定到2008年底前還清,未約定借款利息,并由高美金出具借條一份交由崔君波收執(zhí)。該借條載明:“茲本市同安區(qū)蓮花鎮(zhèn)軍營村高美金向崔君波借人民幣貳萬元正。小寫20000元。到2008年底前還清。本人身份證號:350221651113201。此據(jù)借款人:高美金2007.12.18”。之后,經(jīng)崔君波多次催討,高美金至今未還欠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人為“高美金”的借條1份及當事人的陳述為憑。上述證據(jù)因被告未到庭質證,本院依法推定原告的舉證成立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自愿、合法,應認定為有效。被告高美金向原告崔君波借款人民幣20000元,有被告高美金出具交原告崔君波收執(zhí)的借條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崔君波主張高美金償還其借款人民幣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崔君波主張的利息部分,因原、被告對借款利息未進行約定,只能從主張權利之日即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原告的利息主張,本院不予認可。被告高美金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美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所欠原告崔君波借款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崔君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0元,由被告高美金負擔,款限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月萍
審 判 員 白沙平
代理審判員 徐麗碧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林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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