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中民三終字第25號
——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8-1)
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白中民三終字第2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凱,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 吳沛樺,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燕玲,女,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沛芳,女,漢族
上訴人王凱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白銀區(qū)人民法院(2011)白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rèn)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白銀區(qū)人民法院(2011)白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白銀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周 泰 成
代理審判員 王 成 玉
代理審判員 陸 曉 芳
二0一一年八 月 一 日
書 記 員 邱 志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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