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通民二初字第51號
——云南省玉溪市通?h人民法院(2011-5-11)
(2011)通民二初字第51號
原告通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秀山鎮(zhèn)西大街興文巷。組織機構代碼:21775080—6。
法定代表人楊鴻壽,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傳文,男,1968年1月7日生,漢族,金融業(yè),通?h農村作用合作聯(lián)社碧溪分社負責人。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儲汝生,男,1964年4月8日生。
被告文建有,男,1954年5月14日生。
原告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與被告儲汝生、被告文建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傳文、被告文建有、被告儲汝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信用社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91500元及20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內按月利率8.28‰計收,逾期部分按合同利率8.28‰加40%即11.592‰計收),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被告儲汝生承認原告信用社所主張的借款金額及利息均為事實,表示現(xiàn)在無能力清償,只能等服刑釋放以后再償還。被告文建有承認原告信用社所主張的借款金額及利息均為事實,認為其不應承擔責任而且也無能力清償。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31日,經被告儲汝生書面申請,被告文建有書面承諾,原告信用社審查同意。原告信用社與被告儲汝生、被告文建有于2008年6月3日在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碧溪分社共同簽訂了合同編號7682008060302419號《農村信用社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信用社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給被告儲汝生用于購買裝修材料;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止;借款利率為8.28‰;還款方式為以轉帳或現(xiàn)金方式按季付息;違約責任為若被告儲汝生不按合同約定日期歸還貸款,則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載明的利率水平上加40%計收利息。被告文建有自愿對借款人儲汝生的還款義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債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發(fā)生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保證期間為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兩年。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信用社以轉賬方式將借款100000元交付被告儲汝生。被告儲汝生收到貸款后,償還本金8500元,按季節(jié)將利息付至2008年6月20日止。此后,被告儲汝生未再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付息義務。原告信用社經催收未果,于2011年3月7日起訴至本院,請求判決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91500元及20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內按月利率8.28‰計收,逾期部分按合同利率8.28‰加40%即11.592‰計收),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6月3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內容真實、合法,應為有效合同,能夠依法產生法律效力。原告信用社依約定將借款交付被告儲汝生后,被告儲汝生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還款付息義務。被告儲汝生未按期償還本息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判決被告儲汝生立即清償借款本金91500元及20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利息(合同期內按月利率8.28‰計收,逾期部分按合同利率8.28‰加40%即11.592‰計收)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建有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被告儲汝生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信用社要求判決被告文建有對被告儲汝生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建有認為其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二款,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儲汝生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91500元及利息(2008年6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按月利率8.28‰計收,2009年6月3日至貸款清償日止按月利率8.28‰加40%即11.592‰計收),利隨本清;
二、上述還款義務由被告文建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文建有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儲汝生追償。
案件受理費1040元,由被告儲汝生、被告文建有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奎傳達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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