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怒民一終字第13號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1-4-14)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書
(2011)怒民一終字第1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易鴻,男,1959年4月29日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陳偉業(yè),云南偉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世榮,男,1978年9月27日生,漢族,云南省臨滄市鎮(zhèn)康縣人。
委托代理人劉東,貢山縣丹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易鴻因與被上訴人李世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貢山縣人民法院(2010)貢民一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易鴻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陳偉業(yè),被上訴人李世榮及其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劉東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漏列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3條之規(guī)定,并報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貢山縣人民法院(2010)貢民一初字第21號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貢山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趙麗華
審 判 員 木春林
審 判 員 和麗瑞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過強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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