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45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6-1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453號
原告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XX縣人,居民,住梁平縣XX街道,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委托代理人XX,重慶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XX人,農民,住重慶市XX縣XX鎮(zhèn)XX村X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原告蔣XX與被告蔣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堯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曉紅、周繼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2月14日,被告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月利息2000.00元,每月14日結息,并用梁平縣梁山鎮(zhèn)XX汽車美容服務站作為擔保。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00元。此后,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息經催收仍未償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按約定月利息2000.00元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經審理查明,被告做生意缺乏資金于2009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條上約定借款期限一年,約定月利息2000.00元,每月14日結息,并用梁平縣梁山鎮(zhèn)XX汽車美容服務站作為擔保,加蓋該服務站印章。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00元。此后,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息經催收仍未償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借條原件等本院采信的相關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護”。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為證,雙方已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該借條中約定月利息2000.00元超過法律規(guī)定標準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該借條中的其他內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欠原告借款50000.00元的資金利息應從2009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限止,并應扣除被告己向原告支付的利息3000.00元。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借款50000.00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限止,被告己支付原告的利息3000.00元應予扣除)。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由被告承擔。
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陳 堯
人民陪審員 周繼宏
人民陪審員 張曉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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