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 )麗蓮刑初字第11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3-7)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 2013 )麗蓮刑初字第117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 2012 年 7 月 4 日被取保候?qū)彙?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75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 2013 年 3 月 1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12 年 6 月 20 日 23 時 10 分許,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號牌為浙 K ××××× 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行駛至麗水市 ×× 都區(qū) ×× 路段時,撞上隔離花壇,造成周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血液乙醇含量測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 257mg / 100ml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3 、證人胡某某的證言; 4 、交通事故照片; 5 、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 6 、強某某施憑證; 7 、血液提取登記表; 8 、歸案經(jīng)過; 9 、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 2012 ]毒檢字第 ×× 號檢驗報告書; 10 、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8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李建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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