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行終字第4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5-8)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3)浙麗行終字第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呂甲。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甲。
委托代理人趙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縉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所地縉云縣××××號。
法定代表人厲××。
委托代理人麻××。
委托代理人楊××。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呂乙。
委托代理人陳××。
上訴人呂甲、趙甲因城建行政處罰一案,不服縉云縣人民法院(2012)麗縉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經(jīng)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至2013年5月13日。為實質(zhì)性化解矛盾,本案經(jīng)多方協(xié)調(diào),上訴人呂甲、趙甲與被上訴人呂乙就相鄰問題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現(xiàn)上訴人呂甲、趙甲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呂甲、趙甲的申請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quán)益,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可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呂甲、趙甲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呂甲、趙甲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朱建民
審 判 員 鄒一峻
審 判 員 黃力芝
二O一三年五月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葉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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