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30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3-1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306號
原告:許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鄧 ×× 、應 ×× 。
被告:陳甲。
被告:徐 ×× 。
被告:陳乙。
原告許 × 為與被告陳甲、徐 ×× 、陳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涂杏平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許 × 及其委托代理人應 ×× 、被告陳甲、陳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 × 訴稱:第一、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2 年 11 月 12 日,被告陳甲、陳乙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三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 1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甲辯稱:該筆借款是本人與被告陳乙一起借的,我妻子不知情。
被告陳乙辯稱:借款是事實。
被告徐 ××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查明:第一、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2 年 11 月 12 日,被告陳甲、陳乙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本息。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中國農某某行網銀交易查詢明細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甲、陳乙出具借條向原告許 ×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該債務系發(fā)生在被告陳甲、徐 ××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認定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被告陳甲、徐 ×× 共同償還。現原告訴請要求三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甲、徐 ×× 、陳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許 × 借款本金某民幣 1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4160 元,減半收取 7080 元,由被告負擔;財產保全申請費 50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涂杏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謝建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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