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00706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3-6-5)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3)巫法民初字第00706號
原告馬X,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務(wù)農(nóng),住重慶市巫溪縣XX鎮(zhèn)XX村。
被告譚XX,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務(wù)農(nóng),住重慶市巫溪縣XX鎮(zhèn)XX村。
原告馬X訴被告譚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佘妮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XX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馬X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同居,2006年8月7日補辦結(jié)婚登記。婚后于2006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譚X。由于被告好吃懶做,不務(wù)正業(yè),一切靠原告掙錢養(yǎng)活。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外出至今,一直處于分居狀態(tài),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女兒隨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
被告譚XX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后并同居生活,2006年8月7日在婚姻登記機關(guān)補辦結(jié)婚登記。2006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譚X。雙方婚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原告曾于2011年起訴離婚,于2011年4月14日撤回起訴,F(xiàn)原告又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復(fù)印件1份、被告及子女的戶口證明2份、巫溪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1份、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1份,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基礎(chǔ)較好,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但不能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雙方應(yīng)當互諒互讓、正確對待、和睦相處。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未能提交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X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馬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佘妮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莫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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