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巫法民初字第00655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2-12-4)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2)巫法民初字第00655號
原告胡XX,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巫溪縣文峰鎮(zhèn)人和村X組,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孟軍,巫溪縣文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胡X平,男,28歲,漢族,農(nóng)民,住巫溪縣文峰鎮(zhèn)人和村X組,系原告之子。
被告張XX,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奉節(jié)縣康樂鎮(zhèn)河水村X組,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聶玉寶,巫溪縣城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鐘久陽,巫溪縣城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胡XX張XX產(chǎn)品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nèi)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XX撤回起訴。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胡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劉海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姜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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