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巫法刑初字第00130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2-6-18)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2)巫法刑初字第00130號
公訴機關(guān)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身份證號碼XXX,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重慶市巫溪縣白鹿鎮(zhèn)XX村X組。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由該局決定取保候?qū),同?月4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12]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胡XX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21時許,被告人胡XX與朋友張XX在巫溪縣西門種子殯儀館飲酒后,應(yīng)邀駕駛渝FSXXX錢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張XX往縣城方向行駛,行至巫溪縣趙家壩濱河北路交巡警大隊門前時,被公安機關(guān)當(dāng)場抓獲。后對胡XX進行血液抽樣檢驗,經(jīng)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1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釋放通知書、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證復(fù)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胡XX與所駕摩托車照片、抓獲經(jīng)過,證人張XX的證言,被告人胡XX的供述,以及血液提取筆錄、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渝公鑒(乙醇)[2011]6478號鑒定文書、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酒后駕駛機動車并載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胡XX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胡XX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孫福雷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鄧乾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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