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66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3-4)
(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66號
原告:戴××。
被告:丁××。
被告:岑××。
原告戴××為與被告丁××、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鄔貞高獨任審判。后因兩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轉(zhuǎn)為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3月4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岑××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庭。
原告戴××起訴稱:2012年7月23日,被告丁××向某告借款70000元,并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借期10天,若逾期還款,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并按日萬分之三向某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岑××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作保,為上述借款本息向某告提供連帶保證。借款到期后,兩被告均未向某告償還本息,F(xiàn)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丁××即時歸還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原告從逾期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月息3%計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岑××對被告丁××應償還的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擬證明被告丁××向某告借款7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逾期還款利息,被告岑××為此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事實。
被告丁××、岑××在法定期限內(nèi)均未作答辯,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即借款協(xié)議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可作為認定本案相關(guān)事實的依據(jù)。
根據(jù)本院認定的證據(jù)及原告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2年7月23日,被告丁××向某告借款70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借期10天,被告岑××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作保,為上述借款本息向某告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與被告丁××約定若被告丁××逾期還款,則應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并按日萬分之三向某告支付違約金。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被告丁××交付了7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兩被告均未按時還款,亦未支付過逾期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丁××之間的借貸合同關(guān)系及原告與被告岑××之間的保證合同關(guān)系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wù),F(xiàn)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的義務(wù),被告丁××應按約履行歸還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的義務(wù)。原告與被告岑××以書面形式約定了保證責任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F(xiàn)被告丁××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被告丁××即時償還借款,被告岑××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請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訴請的利息過高,對于原告訴請的利息中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訴請的利息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岑××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丁××追償。兩被告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庭宣告判決如下:
一、被告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歸還原告戴××借款7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2年8月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二、被告岑××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岑××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丁××追償。
本案受理費1550元,由被告丁××、岑××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戶名: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yè)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顧保軍
代理審判員 鄔貞高
人民陪審員 裘明昌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代書 記員 沈佳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