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48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7-1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480號
原告:周甲。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尤××。
被告:周乙。
被告:周丙。
被告:周丁。
被告:周戊。
被告:周己。
被告:周庚。
被告周己、周庚。
被告:周辛。
原告周甲與被告周乙、周丙、周丁、周戊、周己、周庚、周辛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敏沖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甲的委托代理人尤××,被告周乙、周丙、周丁、周戊、周己、周庚、周辛及被告周己、周庚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周甲訴稱:原告與七被告系親兄弟姐妹關系。案涉房屋原系1951年土地改革時確認由原告、周乙、周丙、周丁、周戊及原、被告的父親周壬及母親樓滿某(曾某名樓滿X)共同所有。后,原告及周丙、周戊、周辛先后出嫁,原、被告的父親周壬于2000年病故【繼承人為周乙(曾某名周癸)、周。ㄔ趁茏樱、周己、周庚、周丙(曾某名周丑)、周戊、周甲(曾某名周寅)、周辛】,原、被告的母親樓滿某于2008年病故【繼承人為周乙(曾某名周癸)、周。ㄔ趁茏樱⒅芗、周庚、周丙(曾某名周丑)、周戊、周甲(曾某名周寅)、周辛】。此后,該房屋由被告周乙、周丁、周己、周庚占有使用至今。為明確原告擁有該房屋七分之一的產(chǎn)權份額,特訴請要求依法確認坐落在蓮都區(qū)××號房屋七分之一產(chǎn)權份額歸原告所有。
被告周乙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被告周丙辯稱:請求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被告周丁辯稱:同意并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原告的請求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被告周戊辯稱:請求法院公正裁決。
被告周己、周庚辯稱:1、訟爭房產(chǎn)系祖遺房產(chǎn),并非政府分給我們;2、1980年的分關書系對父輩的祖遺房產(chǎn)進行處分,原、被告清楚該處分行為,且該房產(chǎn)由四兄弟按照分關書一直管業(yè)至今;3、原告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周辛辯稱: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作出公正的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親兄弟姐妹關系。原、被告的父親周壬于2000年病故,母親樓滿某(曾某名樓滿X)于2008年去世。1951年,當時的浙江省麗水縣政府向周壬戶頒發(fā)了土地房產(chǎn)所有證(現(xiàn)即蓮都區(qū)××號房屋),并載明:“麗水縣巖泉區(qū)水東鄉(xiāng)居民周壬、樓滿X、周癸、周子、周丑、周戊、周寅依據(jù)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護農(nóng)民已得土地所有權’之規(guī)定確定本戶全某/本人所有……房產(chǎn)共計房屋四間地基三段……均作為本戶全某/本人私有產(chǎn)業(yè)有耕種居住典賣轉(zhuǎn)讓贈與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農(nóng)歷1980年9月,原、被告的父親周壬訂立分關書,將房屋分給被告周乙、周丁、周己、周庚兄弟四人,并由四兄弟管業(yè)至今。現(xiàn)涉及拆遷,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的產(chǎn)權份額產(chǎn)生爭議,遂訴至本院。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及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死亡證明、2013年3月12日水東村村委會證明、土地房產(chǎn)所有權證、分關書、2013年6月20日水東村村委會證明、證人周卯的證言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
本院認為:房屋的產(chǎn)權以登記為準,訟爭的坐落于蓮都區(qū)××號房屋應按1951年土地房產(chǎn)所有證所載,歸周壬、樓滿X、周癸、周子、周丑、周戊、周寅七人所共有。雖然1980年原被告的父親周壬就案涉房屋進行過分家析產(chǎn),但該份分關書并未得到原告周甲的認可,其效力并不及于原告周甲個人所有的份額。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坐落于蓮都區(qū)××村317房屋的七分之一產(chǎn)權份額歸原告周甲所有。
案件受理費6000元,減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周乙、周丁、周己、周庚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趙敏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紀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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