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2019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9-22)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2019號
原告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名豪商貿(mào)區(qū)某某幢某某層1、2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男,1988年某某月29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路14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該公司業(yè)務(wù)員。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街3號附1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被告唐某某,女,1952年6月25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4組45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被告張某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街3號附1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譚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街211號附3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譚某某,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街211號附3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譚某某,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譚某某、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被告譚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在原告處辦理借款1筆,借款本金80
000元,約定于2012年11月9日前償還,擔保人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被告借款到期后,沒有按約定償還借款,經(jīng)多次催收,被告僅償還了部分本息,余欠借款本金76
360元及利息至今沒有償還,其違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判決由被告譚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6
360元,及利息、罰息;由被告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譚某某,唐某某辯稱,借款及擔保屬實,應(yīng)當償還,但我們家庭困難,暫時不能償還,請求原告減少利息。
被告譚某某、張某某,何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也沒有提出相關(guān)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原告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為貸款人,被告譚某某為借款人,被告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為擔保人,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第二部分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捌萬元整,借款用途資金周轉(zhuǎn),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固定利率為年利率12%,借款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chǔ)上浮百分之伍拾計收罰息。合同簽訂后,當天,原告履行了發(fā)放給被告譚某某借款的義務(wù)。2012年9月11日,經(jīng)貸款人譚某某申請展期,原、被告雙方簽訂《個人借款展期協(xié)議》,該筆借款展期至2012年11月9日。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方工作人員催收,被告譚某某償還了部分借款及結(jié)算利息至2013年7月1日止,現(xiàn)被告譚某某尚欠原告借款76
360元,及2013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譚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6
360元,及利息、罰息;由被告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被告譚某某、唐某某的答辯、原告提供的經(jīng)被告譚某某、唐某某質(zhì)證無異議的《個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展期申請書、借款展期協(xié)議、及被告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jié)婚證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的陳述、被告譚某某、唐某某的答辯、原告提供的經(jīng)被告譚某某、唐某某質(zhì)證無異議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告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譚某某、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簽訂的借款和擔保合同成立,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借款、擔保合同關(guān)系從簽訂合同之日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的義務(wù),被告取得貸款后,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償還借款和利息的義務(wù),屬違約行為,被告不僅承擔履行償還尚欠原告借款76
360元及利息的義務(wù),而且還應(yīng)當承擔履行給付原告逾期罰息的違約責任。被告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應(yīng)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譚某某償還原告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76
360元及從2013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18%計算利息和罰息,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時付清。
二、由被告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譚某某,譚某某,唐某某,張某某,何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4元,減半收取972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yīng)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wù)。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quán)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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