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243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9-10)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2436號
原告高某某,女,1980年某某月26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組114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1965年某某月27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巷某某號1單元3-2,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某某月28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組114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雙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6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2月23日在梁平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于2001年8月22日生育長子唐某某,于2005年10月9日生育次子唐某某。原、被告由于認識意時間短,婚前缺乏了解。彼此之間沒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草率結婚;楹蟊桓鎽卸枨倚愿窆殴郑瑫r常因家庭瑣事打罵原告。2012年1月又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打架糾紛后,彼此間一直未履行夫妻義務,請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唐某某、唐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給付小孩撫養(yǎng)費1000元。
被告唐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好,婚后外出打工,由原告父母在家?guī)『,被告將打工的錢寄回給父母,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2月23日在梁平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于2001年8月22日生育長子唐某某,于2005年10月9日生育次子唐某某。原、被告婚前相互之間有一定的了解,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原、被告雙方在外務工期間,曾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過糾紛,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唐某某、唐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給付小孩撫養(yǎng)費1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一致的陳述、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證人謝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陳某某相一致的部分證言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曾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過糾紛,但不至于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訴稱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
審 判 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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