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60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11-8)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602號
原告:陳××。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吳××。
被告:鄭××。
第三人:麗水市××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客運西××樓。組織機構代碼證:73383309-3。
法定代表人:馬××。
原告陳××為與被告鄭××、第三人麗水市××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野松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峰、人民陪審員諸葛誠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第三人麗水市××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訴稱:2006年2月9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車輛掛靠管理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所有的浙K×××××號車掛靠在第三人名下,期間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被告承擔,保險賠償金由第三人領取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多余部分返還被告。同年11月26日,被告所有的浙K×××××號車因事故致案外人駱某某、黎某某損害。2008年3月18日,被告以第三人代理人身份參加了兩案外人對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并達成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調(diào)解某。同年4月8日,原告根據(jù)第三人(原告曾是第三人的股東兼員工,2009年2月25日經(jīng)工商登記退出第三人的股東身份并離開第三人)指示,向保險公司申請被告車輛該次事故的保險理賠,并根據(jù)第三人授權以原告名義開設在建行、實際用于第三人款項往來的賬戶代為收取保險賠款。第三人以原告名義賬戶收到被告車輛該次事故保險賠款118942.55元,扣除代墊款項后將其中的100000元保險賠償款通過該賬戶轉賬支付給被告。因被告未實際履行第三人名義對案外人駱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調(diào)解某,2010年1月27日,仙居縣法院以原告收取保險賠款未用于賠償為由,裁定追加原告為駱某某申請執(zhí)行的(2008)仙執(zhí)字567號案的被執(zhí)行人,并于同年2月2日扣劃了原告在農(nóng)某的48600元存款用于某某。針對仙居縣法院追加原告為被執(zhí)行人的裁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仙居縣法院提出異議,后又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復議。2011年4月12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復議申請。原告認為,被告是浙K×××××號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因事故造成案外人駱某某的損失,依法應由被告實際承擔,被告收取了該事故的保險賠償款,又未用于履行對案外人駱某某的賠償,導致原告被扣劃用于該案執(zhí)行的款項,被告應當返還。為此,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人民幣48600元并賠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款項還清日止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被告鄭××未作答辯。
第三人麗水市××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06年2月9日,被告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第三人簽訂車輛掛靠管理協(xié)議書,將浙K×××××號車掛靠在第三人處,約定“車輛修理和其他費用(包括因掛靠,依法由甲方出庭而涉及訴訟的甲方的一切費用及因保險不足,超過保險賠償以上的損失等)均由乙方某擔,保險賠償金由甲方領取,在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多余部分,返還給乙方!2008年3月18日,因交通事故,案外人駱某某與第三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仙居縣人民法院據(jù)此出具的民事調(diào)解某某明由第三人賠償駱某某129250.52元。2008年4月17日,原告經(jīng)授權以轉入其個人賬戶的方式從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走保險賠償款118942.55元,2009年10月21日,原告將保險賠償款中的100000元轉賬支付給被告。后某第三人未實際履行民事調(diào)解某某明的義務,駱某某申請強制執(zhí)行,2010年1月27日,仙居縣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原告為被執(zhí)行人,并執(zhí)行扣劃了原告48600元款項。
本院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戶籍證明、第三人工商登記查詢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車輛掛靠協(xié)議、(2007)仙民初字第1187號民事調(diào)解某、轉賬支付授權委托書、賠款計算審批表、銀行轉賬憑證、(2008)仙執(zhí)字第567-6號裁定書、銀行劃款憑證及法院收據(jù)、(2011)臺仙執(zhí)異字第1號裁定、(2011)臺執(zhí)復字第4號裁定及到庭當事人的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支付給被告相應款項,被告未將上述款項用于履行民事調(diào)解某某明義務,導致原告48600元款項被扣劃造成損失,被告取得不當利益沒有合法依據(jù),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原告訴請被告返還48600元并賠償自該款項被扣劃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鄭××、第三人麗水市××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與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作出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后返還原告陳××人民幣48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2月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元,由被告鄭××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野松
審 判 員 朱海峰
人民陪審員 諸葛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江煜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