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72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0-14)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723號
原告:浙江xxxx農(nóng)村合作銀行xx支行。住所地:xx市xx區(qū)xx街x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
訴訟代表人:柳xx,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街xxx號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藍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畬族,住xx市xx區(qū)xx畬族鎮(zhèn)x橋x橋x村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雷龍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畬族,住xx市xx區(qū)xx畬族鄉(xiāng)xx畈xxx村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鐘偉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畬族,住xx市xx區(qū)xx畬族鄉(xiāng)xx畈x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鐘玉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畬族,住xx市xx區(qū)xx畬族鄉(xiāng)xx畈x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雷財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畬族,住xx市xx區(qū)xx畬族鄉(xiāng)xx畈x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浙江xxxx農(nóng)村合作銀行xx支行為與被告藍xx、雷龍x、鐘偉x、鐘玉x、雷財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俊伶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浙江xxxx農(nóng)村合作銀行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黃x、被告藍xx、雷龍x、鐘偉x、雷財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玉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浙江xxxx農(nóng)村合作銀行xx支行訴稱:第一被告以進副食品為由向原告申請借款300000元。2012年3月20日,原、被告三方協(xié)商簽訂了合同編號為:9311120120002243號的《個人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4日止,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本金,并約定了相關的違約責任。第二至五被告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在合同簽訂后當日即向被告發(fā)放了300000元貸款。但被告卻未如約履行合同義務,借款人自2012年11月20日的結息日起就未能按約履行每月付息的義務,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此,請求判令:一、第一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款清日止);二、第二、三、四、五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藍xx、雷龍x、鐘偉x、雷財x辯稱:借款事實,借款是為案外人鐘偉平借的,現(xiàn)暫無還款能力。
被告鐘玉x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2012年3月20日,被告藍xx以進副食品為由向原告借款,雙方簽訂合同編號為9311120120002243號《個人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藍xx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4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9.840060‰,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本金。第二、三、四、五被告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告藍xx發(fā)放貸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藍xx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自2012年11月20日起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起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個人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利息清單、共同還款承諾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浙江xxxx農(nóng)村合作銀行xx支行與被告藍xx、雷龍x、鐘偉x、鐘玉x、雷財x之間簽訂的個人保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保證擔保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借款的義務,被告藍xx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被告藍xx未按約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雷龍x、鐘偉x、鐘玉x、雷財x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鐘玉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藍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浙江xxxx農(nóng)村合作銀行xx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約定支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雷龍x、鐘偉x、鐘玉x、雷財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10元,減半收取3105元,由被告藍xx、雷龍x、鐘偉x、鐘玉x、雷財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蔣 俊 伶
二O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