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行終字第87號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0-21)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3)浙金行終字第8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甲、劉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公安局金東分局,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李漁東路1996號。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乙。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原審第三人方某某。
施某某因與某公安局金東分局(以下簡稱某公安局金東分局)公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法院(2013)金東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12月31日12時30分許,金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對金東區(qū)東孝街道金東村村民錢甲家的違章建筑進行拆除。執(zhí)法人員及東孝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至錢甲家時,受到了包括施某某在內(nèi)的部分人員阻止。當方某某進入錢甲家二樓樓梯時,施某某用石灰包砸中了方某某臉部。方某某隨即向某公安局金東分局報案,某公安局金東分局接警后,將施某某、方某某等相關人員帶離現(xiàn)場,并隨即對現(xiàn)場作了勘查,向相關人員作了調(diào)查筆錄。2013年1月18日,某公安局金東分局認定施某某的行為構成對方某某身體健康權利的侵害并對施某某作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了擬對施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施某某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由施某某在該筆錄上簽字、捺手印。同日,某公安局金東分局作出金公東行決字[2013]第20003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施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并向施某某作了送達。同日,施某某不服,向金華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同年4月25日,金華市公安局作出金市公復決字(2013)第1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某公安局金東分局對施某某作出的處罰決定。另查明,對施某某的拘留處罰已于2013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1日執(zhí)行完畢。
原審法院認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因此,施某某在行政執(zhí)法局對錢甲家違章建筑拆除過程中,使用石灰包砸中方某某臉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某公安局金東分局在行使治安處罰過程中,在執(zhí)法主體、程序、執(zhí)法目的、主要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法規(guī)方面均無不當之處,對施某某的處罰,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施某某在庭審中提出的要求某公安局金東分局執(zhí)法人員出庭作證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事實上,施某某在庭審前已經(jīng)申請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法院也依法書面通知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故對施某某的該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公安局金東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對施某某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量罰適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施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施某某負擔。
上訴人施某某上訴稱:2012年12月31日中午,施某某在東孝街道金東村村民錢甲家做客。當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有自稱金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金東分局及金東區(qū)人民政府東孝街道工作人員來到錢甲家,稱錢甲家存在違法建設,欲進行強制拆除。錢甲認為自家不存在違法建設,且所謂執(zhí)法人員未出示工作證件及強制拆除手續(xù),無權進行強制拆除,故進行阻攔。施某某為錢甲的財產(chǎn)免遭正在發(fā)生的不法侵害,對強制拆除行為進行了阻止。2013年1月18日,某公安局金東分局作出金公東行決字[2013]第20003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施某某的行為侵害了方某某的身體健康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決定給予施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施某某對此不服,向金華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金華市公安局復議后維持了某公安局金東分局的處罰決定。后施某某向金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公安局金東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并予以撤銷。金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判決駁回施某某的訴訟請求。施某某認為某公安局金東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存在如下違法之處:1、自稱金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金東分局及金東區(qū)人民政府東孝街道工作人員的強制拆除行為無合法手續(xù),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及程序,屬侵害他人財產(chǎn)權利的違法行為;2、施某某為錢甲的財產(chǎn)免遭正在發(fā)生的不法侵害,對強制拆除行為進行阻止的行為系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依法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受到行政處罰。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一、撤銷(201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二、確認某公安局金東分局作出的金公東行決字[2013]第20003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并予以撤銷;三、本案訴訟費由某公安局金東分局負擔。
被上訴人某公安局金東分局辯稱:一、施某某認為金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金東分局及金東區(qū)人民政府東孝街道工作人員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侵害了他人財產(chǎn)權利的觀點不能成立。本案中,錢甲家確實存在違章建筑,金華市城市管某某政執(zhí)法局金乙分局下發(fā)過限期拆違通知書要求違章戶自行拆除無效后才進行集中統(tǒng)一拆違的。如錢甲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另行解決。二、施某某認為其為錢甲的財產(chǎn)免遭正在發(fā)生的不法侵害,對強制拆除行為進行阻止的行為系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依法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受到行政處罰的觀點不能成立。1、金華市城市管某某政執(zhí)法局金乙分局對錢甲家違章建筑進行拆除的行為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是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施某某等人以此為由通過投擲石灰包傷害他人來對抗政府拆違行為,明顯構成故意傷害。2、施某某對方某某投擲石灰包時,金華市城市管某某政執(zhí)法局金乙分局還未對錢甲家違章建筑實施拆除,方某某等人正在對屋內(nèi)人員做勸解工作,也不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施某某所謂制止違法針對的對象也不對。3、施某某不是本案違章建筑的所有人,其權益并未受到侵害。三、施某某為阻止金華市城市管某某政執(zhí)法局金乙分局對錢甲違章建筑進行拆除,明知向人群投擲石灰包會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下,仍在通往二樓的樓梯上用錢甲事先準備好的石灰包向方某某等人投擲,砸中方某某臉部和頸部,其傷害他人身體的主觀故意明顯,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某公安局金東分局根據(jù)案件起因、違法情節(jié)、造成后果等考慮,認定施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紤]未造成嚴重后果,違法情節(jié)較輕,故依法對施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綜上,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方某某辯稱:某公安局金東分局對施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合理合法,原判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經(jīng)審理,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某公安局金東分局具有負責本區(qū)域內(nèi)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職權。施某某在金華市城市管某某政執(zhí)法局對錢甲家違章建筑拆除過程中,使用石灰包砸中方某某臉部的事實有方某某本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某公安局金東分局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和處罰標準,對施某某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施某某主張其行為系為他人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正確,依法應予維持。鑒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施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亮
審判員單曉劍
代理審判員鐘雪丹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陳 丹
(2013)浙金行終字第87號判決書
適用法律條文具體內(nèi)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袥Q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ǘ┰袥Q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ㄈ┰袥Q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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