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蕭行初字第28號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11-12)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3)杭蕭行初字第28號
原告來××。
原告夏××。
委托代理人黃××。
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辦事處,住所地杭州市××區(qū)新塘街道××陳村。
代表人高××。
委托代理人沈×、胡××。
原告來××、夏××不服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辦事處(以下簡稱新塘××)規(guī)劃行政強制,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新塘××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請延期舉證,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來××、夏××委托代理人黃××及原告來××、被告新塘××委托代理人沈×、胡××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新塘××于2013年6月27日向來××戶發(fā)出蕭某街強拆決字(2013)第10號《強制拆除決定書》,認為來××戶位于蕭山區(qū)××街道前××社區(qū)××主房××以××(××層)及附房的違法建筑物逾期未予拆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決定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實施強制拆除。
被告新塘××在舉證期限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有:
1.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1份,證明原告于1998年曾某請房屋翻建,經(jīng)審核批準后的建筑用地只有83平某某;
2.《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回證及照片各1份,3.公告1份,4.通知張貼照片1份,證明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發(fā)出通知,要求原告在通知書送達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并依法送達原告的事實;
5.《強制拆除決定書》1份、照片3份,證明原告逾期仍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被告依法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并予以送達;
6.催告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照片3份,證明被告催告原告要求其在2013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并告知其相關權利的事實;
7.房屋拆除前后照片2份、視頻光盤1張,證明被告于2013年7月2日拆除原告違法建筑的事實。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五條。
原告來××、夏××訴稱:兩原告在蕭山區(qū)××街道前××社區(qū)××號有自建合法房屋一幢,經(jīng)浙江省直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出具的省直拆評(2010)蕭某A字第3-051號《房屋拆遷補償價格估價分戶報告》確認,原告來××家戶的合計面積為1141.3平某某。在新塘××杭長鐵路客運專線沿線房屋拆遷中,由于新塘××拆遷辦與原告就拆遷補償價格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能達成協(xié)議。被告就于2013年6月27日發(fā)出蕭某街強拆決字(2013)第10號《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對兩原告位于蕭山區(qū)××街道前××社區(qū)××主房××以××(××層)及附房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實施強制拆除。同年7月2日早晨6:30左右,被告組織人員對兩原告的部分房屋、圍墻和墻門實施了強制拆除的行政事實行為,拆除面積共計743.72平某某,其中推倒了全部圍墻、墻門,損壞了門前道地及擺放在屋內的所有家具、設施、古董、祖宗牌位及靈堂等,被告在強拆前并沒有列具和搬出上述屋內家具等實物,也未進行評估公證,其狀野蠻至極,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已建成的房屋應先由國土或規(guī)劃等職能部門作出違法建筑的認定,再由執(zhí)法機關共同決定強制拆除,最后才是實施強制拆除。而被告并無違法建筑的認定權和強制拆除權,其對原告的房屋未經(jīng)法院判決就實施了強制拆除,是徹頭徹尾的違法行政。為此,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作出的蕭某街強拆決字(2013)第10號《強制拆除決定書》違法。
原告來××、夏××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
1.戶口簿1本,證明兩原告的身份;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1本,證明兩原告位于新塘××前塘社區(qū)的房屋系合法建筑,使用面積為122.35平某某;
3.《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分戶報告》1份,證明兩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積為1141.3平某某;
4.照片3張,證明被告于2013年7月2日對原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事實;
5.《強制拆除決定書》1份,證明被告無職權違法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
被告新塘××辯稱: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5條規(guī)定,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未依法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時根據(jù)中共杭州市蕭山區(qū)區(qū)委辦公室區(qū)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實施意見》(蕭委辦【2008】93號)之規(guī)定,被告實施拆除違法違章建筑是依法履行法定職權。因此,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及地方政府規(guī)章規(guī)定。2.被告認定原告的房屋系違法建筑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并且程序合法。被告拆除的系原告沒有經(jīng)過法定審批手續(xù)建造的違法建筑,根據(jù)被告從蕭山區(qū)檔案館調取的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來看,原告在1997年11月申請過建造占地面積為83平某某的2層房屋。而原告現(xiàn)有的房屋系其違章搭建的小屋、鋼棚,并擅自加層加高而建造的違法建筑。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自行拆除違法建筑,但原告一概置之不理。被告從2013年6月20日起向原告發(fā)出一系列合法的書面通知、催告函、決定書等,要求其自收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但原告仍沒有任何自行拆除的行為,故被告在2013年7月2日將原告所建的違法建筑部分進行強制拆除。綜上,被告作出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查時,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原告所建的房屋系合法建筑,被告無權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同時送達回證也未經(jīng)原告簽收;對證據(jù)3、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發(fā)布公告的部門只能系蕭山區(qū)人民政府,被告無權發(fā)布,該公告非法無效;對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根據(jù)蕭委辦【2008】93號文件第4條規(guī)定,認定違法建筑的職權屬于國土部門而不是被告,被告沒有權力制作并發(fā)布《強制拆除決定書》,而只能貫徹指示;對證據(jù)6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認為催告書雖然已送達原告,但原告沒有簽字,同時被告是違法行政,其行為當屬無效;對證據(jù)7中強拆前的照片無異議,但原告并無違法建筑。對強拆后照片的真實性有異議,該照片拍攝時系斷章取義。對視頻光盤內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屬于非法強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4、5沒有異議;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認為該《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上載明了原告的主屋面積73.44平某某,其余水泥道地48.91平某某,該證是1991年發(fā)布,而被告從檔案館調取的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顯示翻建審批允許的面積是83平某某(其中主房為63平某某、附房5平某某、道地15平某某);對證據(jù)3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如果能與原件核對一致,則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首先評估報告中載明了報告的有效期是出具之日起半年,現(xiàn)已超過三年,該報告已失效。其次評估只是對現(xiàn)有房屋的測繪,對于建筑物合法與否作為評估機構無權認定。
綜合庭審質證情況,本院認證如下:被告證據(jù)2,原告在庭審中已確認收到,雖然其認為被確認為違法建筑物的房屋為合法建筑,但并未提供相應的審批手續(xù),故本院對證據(jù)2予以采信;被告證據(jù)3、4,原告確認公告通知等材料張貼在其住宅門口,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證據(jù)5與原告的證據(jù)5,實際系同一份《強制拆除決定書》,符合證據(jù)“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證據(jù)6,符合證據(jù)”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證據(jù)1、7及原告證據(jù)1、4,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且內容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證據(jù)2,經(jīng)審查,根據(jù)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兩原告的住宅在1998年3月20日已申請翻建,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系翻建之前的證書,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原告證據(jù)3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3月20日,兩原告以戶主俞某某的名義向政府部門申請在原××辦事處××村(現(xiàn)新塘××前塘社區(qū)235號)原老房的基礎上翻建新房,經(jīng)審批,獲得原宅基地翻建用地83平某某(其中住房63平某某,附房5平某某,道地15平某某),建造層次為二樓。后兩原告實際建造的主房超過兩層,同時又于1999年在主房的道地上建造了相應的附房(包括簡易鐵皮棚)和圍墻。2013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來××戶發(fā)出蕭某街責字(2013)第10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已建)》,認定兩原告位于蕭山區(qū)××街道前××社區(qū)××主房××以××(××層)及附房的建筑物,未經(jīng)審批進行建設,系違法建設,并責令原告對上述建筑限期拆除。同年6月27日,被告向兩原告作出蕭某街強拆決字(2013)第10號《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于3日內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已建)》確定的違法建筑物予以強制拆除。同年6月30日,被告又向兩原告發(fā)出《催告書》,催促其于2013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來××戶主房4層以上(含4層)及附房的建筑物。同年7月2日,被告強制拆除了兩原告主房邊上的二層附房、簡易鐵皮棚及全部圍墻,主房4層以上(含4層)及另有16.43平某某的附房未拆除。兩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蕭某街強拆決字(2013)第10號《強制拆除決定書》,遂訴至本院要求確認違法。
本院認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痹摲ǖ谌鍡l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北景钢,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兩原告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已建)》,根據(jù)該通知書的內容其性質屬于行政處罰決定,根據(jù)《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兩原告對該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才能作出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且在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原告履行義務。但本案被告對兩原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即被訴行政強制決定)的時間是2013年6月27日,尚處于兩原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且之前也未依法進行催告,故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強制決定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鑒于被訴行政強制決定中涉及強制拆除的對象為主房4層以上(含4層)和附房的建筑物,而附房在原告起訴前已被強制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因此應確認被告涉及拆除附房部分的決定違法。而該行政強制決定所涉的主房4層以上(含4層)獨立于附房,與附房具有可分性,且尚未被強制拆除,故依法應對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辦事處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蕭某街強拆決字(2013)第10號《強制拆除決定書》中關于對蕭山區(qū)××街道前××社區(qū)××主房××以××(××層)的違法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的決定;
二、確認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辦事處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蕭某街強拆決字(2013)第10號《強制拆除決定書》中關于對蕭山區(qū)××街道前××社區(qū)××號附房的違法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的決定違法。
本案受理費50元,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帳號:12020244090088029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郭 權
人民陪審員 趙益敏
人民陪審員 高潤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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