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城法刑初字第46號
——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河城法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7月28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閬中市金城鄉(xiāng)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F(xiàn)羈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刑訴(2014)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殷慧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2月31日21時28分,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駕駛粵PQX686小型普通客車經(jīng)河源市205國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高塘小學門口路段時,分別與被害人曾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粵P79725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曾某某輕傷、劉某某輕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對魏某某進行酒精測試儀呼氣測試,酒精的含量為196mg/100ml,后經(jīng)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6.94mg/100ml,屬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呼氣酒精測試結果、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制度文證審查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查獲經(jīng)過、戶籍資料;被害人曾某某、劉某某陳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jù),經(jīng)法庭舉證和質(zhì)證,被告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魏某某在事后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被告人魏某某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鄒小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謝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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