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00065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2014-5-13)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大刑初字第00065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本市大通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同月17日被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同年5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公訴刑訴(201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方某無證駕駛車牌號為皖D×××××的鈴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206國道與上曹路交叉路口時,與由東向南左轉彎閆某駕駛的車牌號為皖A7D×××的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相撞,致方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檢驗,方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50.2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方某與閆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歸案經過、抽血情況說明、抽血照片、病情證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閆某、向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方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且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并造成交通事故,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俠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 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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