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刑初字第97號
——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2014-3-28)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崆刑初字第97號
公訴機關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回族,出生于平?jīng)鍪嗅轻紖^(qū),大專文化程度,個體戶。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秩”:驅彛?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以崆檢刑訴字(201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海燕,書記員田佳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31日0時20分,被告人金某某駕駛甘LA4560號白色起亞牌小型越野客車,沿本區(qū)東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區(qū)東大街南門十字時與前方蒲某輝駕駛的甘DG6963號黑色威志牌小型轎車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呼入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金某某為醉酒駕駛,隨對其抽血取樣。后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6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金某某賠償被害人蒲某輝各項損失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质馨傅怯洷砑敖犹幘C合記錄單,戶籍證明,呼入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報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信息查詢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查獲經(jīng)過,交通事故處理協(xié)議書,收條,被害人蒲某輝的陳述,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人李甲、李乙的證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本院審查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又能自愿認罪,且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可依法或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適用緩刑。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楊文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樊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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