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刑初字第13號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qū)人民法院(2014-2-20)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江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白山市江源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女,漢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qū),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區(qū)。系被害人趙某甲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乙,男,漢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qū),高中文化,無職業(yè)。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區(qū)。系被害人趙某甲之子。
被告人劉某乙,男,漢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qū),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區(qū)。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白山市江源區(qū)看守所。
白山市江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白山江檢刑訴(201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趙某乙提起民事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白山市江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寶田、代理檢察員惠佳欣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趙某乙,被告人劉某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江源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乙于2013年11月4日17時42分許,無證駕駛吉FB2855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石三線由東向西行至江源大街3KM+200M處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由趙某甲(未帶安全頭盔、無證)駕駛的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發(fā)生側面刮撞,造成趙某甲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3年11月5日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劉某乙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法醫(yī)鑒定:趙某甲鈍性外力致顱骨骨折,顱底骨骨折,腦組織嚴重挫裂傷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系自首到案。
白山市江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劉某乙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鑒定、白山市江源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痕跡物證勘驗筆錄及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理化鑒定書,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告知書存根、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尸體處理通知書等。
白山市江源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乙違反交通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趙某乙訴稱:被告人劉某乙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與被害人趙某甲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趙某甲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江源區(qū)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某乙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甲負事故次要責任。為此二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劉某乙賠償死亡賠償金171963.40元、喪葬費19203.50元、搶救期間的醫(yī)療費3951.24元、車輛修理費1000元,共計196118.14元。
針對上述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戶口簿復印件、江源區(qū)正岔街道森工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醫(yī)療費票據等。
被告人劉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劉某乙無證駕駛吉FB2855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石三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江源大街3KM+200M處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由被害人趙某甲(無證、未帶安全頭盔)駕駛的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發(fā)生側面刮撞,造成趙某甲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3年11月5日死亡。鑒定意見:被害人趙某甲系鈍性外力致顱骨骨折,顱底骨骨折,腦組織嚴重挫裂傷死亡。被告人劉某乙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劉某乙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系自首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江源大街3KM+200M處,三輪摩托車牌照號為吉FB2855,兩輪摩托車無號牌,兩車均無保險標志,及肇事現(xiàn)場具體情況。
2、江源區(qū)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證實:被告人劉某乙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趙某甲承擔次要責任。事故認定書已送達情況。
3、白山市江源區(qū)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及告知書證實:被害人趙某甲鈍性外力致顱骨骨折,顱底骨骨折,腦組織嚴重挫裂傷死亡。法醫(yī)鑒定告知情況。
4、白山市江源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痕跡物證勘驗筆錄及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吉FB2855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及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轉向系、制動系均合格。吉FB2855號正三輪摩托車右側前門處破損是與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前擋泥板接觸所形成。
5、白山市公安局理化鑒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證實:從送檢的劉某乙、趙某甲血液中均未檢出乙醇成分。鑒定書送達情況。
6、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實:2013年11月4日17時43分許,江源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接110指揮中心指令稱:江源區(qū)城墻街道郵政局路口一輛三輪摩托車和一輛兩輪摩托車相撞,有人受傷。接此指令后,交警大隊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進行勘查和調查,并確定這是一起由劉某乙駕駛三輪車與趙某甲駕駛的兩輪車發(fā)生相撞致趙某甲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案由肇事者劉某乙本人打110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所犯事實。
7、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乙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被害人趙某甲1956年1月25日出生,所屬派出所正岔派出所。
8、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截止到2013年11月5日,經江源區(qū)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民警查詢,劉某乙、趙某甲均未取得駕駛證。二人均屬無證駕駛。
9、吉FB2855車輛信息證實:肇事的五星牌FT17三輪車登記所有人為姜某某,非營運,初次登記日期為2006年11月17日,檢驗有效期止2013年11月30日。
10、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告知書存根證實:車輛所有人劉某乙的吉FB2855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已被訴前財產保全,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屬劉某甲。
11、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尸體處理通知書證實:被害趙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在江源大街3KM+200M處因交通事故死亡,尸體已檢驗并通知其親屬處理。
12、被告人劉某乙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無證駕駛吉FB2855號普通二手正三輪摩托車由三岔子林業(yè)局向城墻和諧小區(qū)方向行駛,行駛到城墻郵局道口處左轉彎時與被害人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兩輪摩托車的右前側撞到我車的右前門處,我下車后發(fā)現(xiàn)被害人受傷便打電話報警。被害人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控辯雙方均無異議,系合法有效證據,本庭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依據。
關于被告人劉某乙是否成立自首的問題。經查,偵查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和被告人歸案經過,證實事故發(fā)生后,是被告人劉某乙本人撥打110電話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向偵查機關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乙的行為符合自首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認定被告人劉某乙自首成立。
本院另查明:被害人趙某甲出生于1956年1月25日,系白山市江源區(qū)正岔街道森工村一社村民,農業(yè)家庭戶口。其父母去世多年,其家庭成員有妻子劉某甲出生于1961年4月4日,系農業(yè)家庭戶口,兒子趙某乙出生于1982年11月17日,為非農業(yè)家庭戶口。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為171963.40元(8598.17元/年X20年)、喪葬費為19203.50元。趙某甲搶救期間的醫(yī)療費為3951.24元。被告人劉某乙駕駛的吉FB2855號三輪摩托車是其于2013年8月5日從鄭某某處購買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在訴訟過程中,二原告自愿撤回對肇事車輛登記車主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姜某某的訴訟。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原告人提交趙某甲、劉某甲、趙某乙的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江源區(qū)正岔街道森工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及江源區(qū)公安局正岔派出所證明證實:被害人趙某甲出生于1956年1月25日,系白山市江源區(qū)正岔街道森工村一社村民,農業(yè)家庭戶口。其父母去世多年,其家庭成員有妻子劉某甲、兒子趙某乙。
2、原告人提交醫(yī)療費票據五張證實:趙某甲搶救期間的費用為3951.24元。
3、原告人提交病歷、診斷書各二份證實:被害人趙某甲在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
4、被告人提交的賣車協(xié)議證實:被告人劉某乙是吉FB2855號三輪摩托車車主。
5、庭審筆錄證實:原告人撤回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姜某某的訴訟。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經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乙無證駕駛自己購買的三輪摩托車,與被害人趙某甲(無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的無牌照摩托車相撞,造成被害人趙某甲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據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由被告人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承擔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結論,被告人理應對被害人家屬即本案原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被告人劉某乙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人有義務投保交強險而沒有投保,導致被害人不能得到交強險范圍內的保險理賠款。因此,本案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醫(yī)療費3951.24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萬元應當由被告人劉某乙承擔。剩余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結合本案事實,以被告人賠償原告人主張的合理費用的70%為宜。關于原告人主張的費用問題,由于被害人趙某甲家是農業(yè)家庭戶口,根據法律規(guī)定,其死亡賠償金應為171963.40元、喪葬費應為19203.50元。被害人趙某甲搶救期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3951.24元,有票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人主張的修車費1000元,沒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乙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準確,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當減輕處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其應當按照所承擔的責任比例對原告人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乙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趙某乙搶救醫(yī)療費3951.24元;
賠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171963.40元、喪葬費19203.50元,合計191166.90元中的11萬元;
余款81166.90元(191166.90元-11萬元)由被告人賠償原告人70%即56816.83元。
上述賠償款共計170768.07元,被告人劉某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趙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呂云鳳
人民陪審員 唐中華
人民陪審員 潘 旭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岳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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